参加展会是各个单位扩大知名度、增加销售业绩非常有利的方法之一。参展也是有很多门道的,利用不好有可能使自己辛辛苦苦研发的产品免费被他人使用而诉之无门,白白给他人作了嫁衣。
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二是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具体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在除上述以外的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即使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也不能享受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如果在展会中使用公开方式中公开了新申请的技术方案(具体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或者在展览会上售卖或派发所研发的新产品,不要惊慌,专利法给予专利申请人享有6个月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只要申请人在上述时间内按专利法规定进行操作即可。
专利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在产品展示时给出了相关技术内容说明,在提出申请时也要提出声明;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不需要在专利申请时提出声明。
在参展后6个月内,企业应尽快将发明成果申请专利,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一定记得声明参加过的国际展览会,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以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
比如说,2008年11月1日~3日举办的第七届中国(武汉)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下面简称农展会),主办单位是湖北省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且展出的展品除了本国的产品以外,还有来自韩国、日本等外国的展品,因此,该展会属于上面说的国际展览会的范畴。
参加了该展会的企业如果要对展出产品提出专利保护申请,记得要在2009年5月份之前尽快提出申请专利,避免他人申请在先,而且应赶在首次展出后的6个月宽限期内申请。在提出专利申请时申请人要声明已经参加了该展会,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展会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以及具体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如此,申请人就可以享受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了。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参加了该展会,也没有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其后果是因为在农展会上已经使用公开,因而丧失了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另外,由于专利审查原则上只做书面审查,因此申请人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他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产品在某次展览会上展出过并达到使用公开条件,则申请人的专利有可能因被视为“现有技术”而被宣告无效。
此外,在展出之日起、申请日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发明创造再次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三种情况(允许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和/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公开),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