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运用,和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应运而生。为了解陵县农机服务行业农用地使用情况,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最近陵县农机具通过对全县13个乡镇农机服务组织及农机大户的调查走访,对农机服务行业的用地情况有了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
一、农机合作社用地基本情况
陵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耕地面积130余万亩,农机总动力127万千瓦,农机总值6.2亿元。近年来,我县外出务工人数激增,导致农村劳动力严重不足,农民对机耕、机播、机收及农田管理等农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农机作业服务的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2009年开始,陵县农机局抢抓机遇,积极引导,本着“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工作思路,建立起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自2009年5月第一家农机专业合作社――陵县裕丰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至2011年5月份,全县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已达18家,入社社员达224人,合作社拥有拖拉机台146台,配套农具927台(套),联合收割机142台,合作社资产总计1690余万元,场库棚面积4090平方米。随着全县农机社会服务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机合作社及农机合作社用地也会水涨船高。
二、农机合作社用地存在的问题
1、农机合作社用地紧张。近几年来,随着我县农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业机械的装备不断完善,配置逐步齐全,农机合作社的农业机械存放仓库很难跟上农机具的快速增长,农业机械的存放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农机合作社用地缺乏相关的扶持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服务行业的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多,但是各级政府对农机合作社用地政策却没有跟上来,不利于农机合作社的发展。
3、相关部门缺乏对农机合作社用地的监管力度。农机合作社用地得到审批后,相关部门不能定期对用地进行监管,造成农机合作社用地被挪作它用。
4、缺乏农机合作社用地规划调研,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相关部门在审批农机合作社用地之前,没有做好用地的可行性报告,不能科学全面地做用地规划,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三、对农机合作社用地的几点建议
根据上级有关规模化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的文件规定,我局依照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县规模化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地以及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合理合法安排规模化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我县规模化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提出七个方面的建议。
1、合理利用废弃砖瓦窑场地。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土砖瓦窑场的取缔力度,陵县目前有很多已经停产砖瓦窑场处于废弃中,一些历史久远的老窑场,更是一时难以达到复耕的要求。由于原有一些基础设施如:道路、房屋、场地比较齐全,因此此类地发展农机合作社有很大的可行性。
2、充分利用荒地。目前在陵县农村,仍保留着一些场院及盐碱地,由于这些地势低洼,土地盐碱化程度很高,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些场院基本都处在闲置状态,而对于土地条件要求较低农机合作社来说,这些闲置的荒地就成了很好的选择,该县目前已有多家农机合作社就将社址选在这样的类型土地上。
3、充分利用已占用土地资源。为了减少对基本农田的占用,农机合作社建设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陵县有大部分农机合作社选址在一些大型农机修理厂、工厂,棉厂等场所。目的是提高已有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无谓资源的浪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
4、鼓励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农机合作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5、统一标识。设施农业用房建筑物形式为临时建筑,应体现农业用房特色,并确保生产安全。在属地辖区范围内尽可能采用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外观颜色,建筑物层数为一层。
6、严禁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终止农业生产的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7、依法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设施农业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设施农用地,要督促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补办用地手续,农业生产经营者拒不办理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对借发展设施农业名义搞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拆除,切实把耕地保护政策落到实处。(张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