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民想享受国家惠农政策购买一台农用拖拉机,但因不符合条件没被批准。而另一个与他条件相同的农民,不仅能如愿以偿,还赚取了差价。这是什么行为?背后隐藏着哪些犯罪事实?这一事件背后又彰显出哪些法律内涵?
同样的惠农政策,为啥我享受不到?
春耕前夕,一位农民想享受国家惠农优惠政策,购置一台农用拖拉机,他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申请,但政府部门对他耕地的垧数、占地面积以及所有设备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发现他没有达到农用机械大户的标准,不具备申请的条件,他的申请没被批准。
可事隔不久,同村一个跟他条件相同邻居,也申请购买同样的拖拉机,却顺利享受到国家有关惠农政策。这个邻居得到这台农机后,还转手倒卖给别人,从中赚取了差价。事后了解到,这个邻居是通过政府相关人员的关系,搞了些虚假手续才购买到的。
倒买农机怎么认定?政府人员是什么行为?
自己不符合条件,这位农民认了,可邻居为什么能够通过不正当渠道去办理?而且还把购买的机器倒卖出去赚取差价,这该怎么认定?帮他办理关系的政府人员又是什么行为?
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处长马振福说,这个农民的邻居本来不应该享受国家惠农待遇,但他通过非正常渠道把农机具买到手,买到手后卖掉赚取国家的补贴款。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的邻居虚构一些事实,把农机买到手以后,又倒卖了,把钱揣进自己腰包,这是涉嫌诈骗,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这个公职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审批审核过程中没有严格把关,造成国家资金被套取、被流失,这是违法履行公务,如果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就涉嫌构成滥用职权。
为啥只追究农民诈骗,不追究政府人员渎职?
邻居购买农机如果构成了诈骗犯罪,可帮助邻居购买农机的政府人员,为什么没人抓,没人判呢?这个农民又提出了新问题。
对此马振福处长解释说,提问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法律上,并不是所有渎职失职行为,都能构成渎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按滥用职权罪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上述这个案例中,相关部门人员虽然涉及到滥用职权,但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20万元这个标准,所以检察机关不能立案查处。
延伸解读“渎职侵权犯罪”
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等44个罪名,涵盖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马振福介绍说,就我们省而言,这些年在惩处渎职犯罪上从没有手软,从2006年反渎职侵权局成立以来,共侦查滥用职权类渎职犯罪634件,占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总量的28%,查办人数是2256人,还参与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滥用职权案,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以及省内一批重特大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0多亿元。2007年,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十佳反渎职侵权局”荣誉称号,2009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