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业机械化事业迅速发展,为使农机高效、优质、低耗、安全的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我们的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例重要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1955年国家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机器拖拉机暂行机务和规程》,对农业机器和拖拉机安全生产作了具体规定。
1960年国务院颁发了《机动车管理办法》,对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又作出了具体规定。
1966年国家第八机械工业部制定了《农业机械站机务管理规章》,进一步强调了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要求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并要定期检查总结农机安全工作,确保人身机具的安全。
1973年7月农林部和交通部发出了《关于农用拖拉机重大事故的通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1978年农业部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机械机务管理规章》,对农机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到了80年代,农机安全管理问题更倍受党和国家的重视。
1981年农业机械部颁发了《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对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的检验、审验、考核、核发牌证和违章及事故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1982年1月农业机械部农机化局又发出了农机管字1号文件,对农用拖拉机驾驶证,牌证,农机安全监理证统一了规格和要求。
1983年4月,农牧渔业部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发出了《关于搞好核发牌证和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对农用拖拉机的号牌规格式样做出了具体规定。
1984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明确由农机部门负责行使农机安全监理职能。同年,经国务院同意,农牧渔业部颁发了《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这是一个为加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她的颁发,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从此走上了法规化管理的轨道。
1986年,为了适应改革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
1987年9月,公安部和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 农机 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发布了第10号令,即《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 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即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挂牌、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考核审验等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大突破和进步就是取消了自1988年以来的委托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使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开始对拖拉机及驾驶员真正行使全面的管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能和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也是第一次由国家立法明确规定。职责的明确、机构的稳定,这些都将为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第4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为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2004年农业部颁布了第41号、42号、43号令。即《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拖拉机登记规定》。
江西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先后颁发了《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的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