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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理 任重道远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施行半年回眸
2011-09-27   来源:中国农机化导报   

  6月14日16点40分,河北省衡水桃城区彭杜乡发生一起农机事故。17点10分,桃城区农机安全监理站两名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一台联合收割机侧翻在地,一名机手被后轮轧住,并已死亡,现场有大量血迹。事故处理人员随即展开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证,并对证据进行保全。经向目击者了解后初步认定,该死亡机手为新立村村民王某,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进行地块转移,由于操作联合收割机不当,下坡时发生侧翻,摔下机器后被后轮轧死。

  经调查,联合收割机为该村村民李某所有,无牌,死者王某受雇于车主李某,有驾驶证。根据调查得到的证据及问询笔录等,事故处理人员制作了《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均无异议并一致要求桃城区农机安全监理站进行赔偿调解。桃城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李某赔偿王某家属25万元,并制作了《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随后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制作《农机事故结案报告书》并制作卷宗存档。同时,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桃城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给予李某1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是《办法》施行以来河北省发生的第一起农机死亡事故。

  责 任 之 重

  1990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约25万起,而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多万起。交通事故起数的大幅上升与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不无关系。汽车多了,事故自然就会相应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

  同理,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买农机、用农机的热情日益高涨,我国农业机械保有量呈快速增长之势,以大中型拖拉机为例,截至2010年,全国大中型拖拉机390多万台,比2005年增长181%。随着农业机械的大幅增加,农机安全生产压力增大。再加上农业机械分布面广,作业环境复杂,使用范围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方面,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变得更加严峻。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全国统计发生国家等级公路以外的农机事故有442起,死亡47人,受伤211人,直接经济损失214.78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上升了33.94%、0.96%和32.46%,死亡人数下降了12.96%。

  农机行业是国家安全生产13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之一,农机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部分。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司长宗锦耀在今年全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座谈会上就曾指出,虽然“十一五”期间农机安全事故伤亡人数呈现逐年递减趋势,但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仍比较多,同时,还有不少事故因私了等原因未能统计上报。卷帘机、微耕机、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危及人身安全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大农机安全工作力度,加强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确保农机事故死亡率不超过“十二五”规划的安全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执 法 之 困

  《办法》出台伊始,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记者问时,曾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农机事故,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有效分析事故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保障安全发展。

  “《办法》是我们监理人的执法之依,是我们的尚方宝剑。”一位多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这样形容《办法》的出台。尽管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并不高,但它毕竟明确赋予了监理机构的执法权,给所有的监理执法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办法》出台前,没有统一的农机事故处理标准,事故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利于我们开展工作。《办法》出台后,有了明确的农机事故受理及处理各环节的规范要求,我们的工作开展就顺利多了。”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副站长史家益告诉记者。

  但这颗“定心丸”并不是包治百病的“大力丸”。监理人员的执法之困并没有因为一部规章的出台而消除。

  “《办法》出台时间尚短,影响还不是很大。有的监理工作者甚至都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性,观念没转变过来。”史家益告诉记者,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权威性远远不如公安交管部门等执法单位,甚至一些监理人员在执法时都觉得底气不足。

  “我们没有统一的执法服装,有时候会让老百姓觉得我们不正规,得不到某些地方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史家益认为,如果可以像公安交管部门那样有统一的执法服装,会让监理执法显得更规范些,也可以增强老百姓对监理的认知度。

  权威性的不足,从百姓出了农机事故后第一时间通知110而不是通知农机监理机构,就可见一斑。大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副所长姜兰告诉记者,在今年4月份大连发生的一起农机事故中,当地百姓在向派出所报案后才通知当地监理所,等监理所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时,派出所民警已做完了前期的勘查等工作,“现场照片都是人家派出所给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装备手段的不足也是制约其执法的因素之一。按《办法》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在经济情况较好的地方,例如北京,就在全市配备了事故勘查箱、酒精检测仪、激光测距仪、执法记录仪、破拆工具、手持GPS等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设备,还邀请供应商为农机执法人员讲解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其酒精检测仪和执法记录仪已应用于农机执法检查活动中,执法记录仪和手持GPS也为“三夏、三秋”期间寻找秸秆焚烧地点提供了便利。但就全国而言,装备的落后依然是常态。

  “大连虽然早在2006年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中,为配合监理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配齐了勘查设备,但是勘查车辆却依然无法满足相关要求。”姜兰告诉记者。

  而在河北省,169个基层县级监理站,有固定检测设备的就只有5个,有移动检测设备的也只有50个,有的地方甚至停留在“手摸脚踹”的原始检测阶段。史家益无奈地表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投入的不足,使得监理装备手段无法满足《办法》规定的事故勘查、鉴定需要。”

  对于一部新出台法规的执行来说,最大的困难在于,初期的执法都需要在摸索中进行,缺少可以参照比对的案例。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相关规定的一般化,都使得具体执行者在实际操作中倍感困惑。

  “《办法》出台后,相关的事故处理文书规范并没有随之出台,我们在结案时用的文书格式还是农业部征求意见稿中的。”史家益告诉记者。

  除此之外,相关标准的缺失,使得各地在做农机事故鉴定时缺乏有效的参考依据。姜兰告诉记者,在4月份大连市发生的农田作业事故中,肇事机械为旋耕机,而目前国家缺乏相关的安全使用标准,当地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做事故鉴定时,缺乏明确有效的依据,导致当事人一方对鉴定结果提出了异议。

  “《办法》只是对事故处理程序做出了一般规定,具体操作时,比如涉及到赔偿时,赔多少,怎么赔,都要考验农机事故处理人员的法律水平。”姜兰说。

  “案例太少,我们执行过程中连个参考的都没有。也希望兄弟省份间可以多交流,这样彼此可以有个参考借鉴。”史家益说。

  宣 贯 之 难

  《办法》施行半年,当记者问王勇这位干了十几年农机的合作社理事长时,他表示听说过新出台的《办法》。“但如果我们合作社机器出了事,第一时间还是会打电话给派出所,至少警察来了能稳住双方,防止事故双方斗殴什么的。”王勇说,只有公安到了现场,他们才放心。

  至于《办法》的具体内容,王勇也不是很清楚。“说实话,安全监理机构一直在宣传,又发光盘,又送传单的,但我们机手拿到后也不怎么看。尤其是农忙时候,就更顾不上了。”王勇表示,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在农闲时节把机手召集起来,“透彻”“系统”地讲讲安全法规,说说安全技术。

  对此,史家益表示,可能有些地方宣传贯彻做得不到位。但就河北省来说,自《办法》出台后,就始终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印制《办法》单行本50000余册发放到农机监理人员和机手手中,并在全省开展的“平安农机创建”“安全生产年”等活动中和“三夏”“三秋”农忙季节下文要求各市加大宣传贯彻《办法》的力度,河北省监理总站还在开展“下基层服务”活动中,到衡水市桃城区和石家庄新乐市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上半年,全省悬挂宣传条幅、标语2656幅,现场接受群众咨询22415人次,发放宣传材料81600份,共出动宣传车386部次,广播电视宣传310次。

  “石家庄鹿泉市在3月份的时候每天都出动流动宣传车,深入乡村地头,用大喇叭广播《办法》。在鹿泉市老百姓对《办法》的认知度,对监理的认可度都相当高。”史家益认为,只要加强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一线,《办法》总有一天可以深入人心。但从知道《办法》到理解并贯彻运用,尚有一段路要走。

  除了对机手的宣贯,对执法者――尤其是一线监理人员的宣贯也是《办法》执行之重难点。

  “监理队伍建设亟需提升。”史家益告诉记者,河北省监理机构职能调整后,目前省市县三级监理机构实有在编2240人,平均每监理单位约12人。有职称的大约占一半。全省事故处理员仅18人。

  对此,河北省专门研究,计划制定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人员培训规划,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一次全省初任监理人员、考验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证照业务员和信息员的系统培训工作,初步培养和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又具备岗位资质的考验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证照业务员和信息员队伍,之后,每两年开展一次复训工作。

  其他省市也都积极行动起来,北京市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邀请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的有关专家,对各区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农机事故处理业务培训。主要讲授农机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事故现场勘查设备的使用、事故现场勘验照相、事故现场图绘制、事故痕迹物证的勘验、现场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制作、检验与鉴定、事故逃逸案的调查、事故责任认定与追究、事故处理案卷文书制作等内容。希望以此加深监理人员对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其处理农机事故的能力,指导其科学、规范地开展农机事故处理工作。

  据悉,截至记者发稿之日,《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正式印发,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件对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文书制作、文书归档及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至此,困扰监理人员半年之久的文书制作规范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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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办法 施行 半年 处理 事故 监理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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