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等法规、政策中屡屡提及,国家有关部门也在积极进行调研、制定相关执行具体政策措施,一些地方还开展了一些实践,探索出一些有益经验。
天津这些年也做了一些应用试点,借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运用补贴资金,开展了植保机械、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更新补偿,取得初步的成效,为今后更大规模、更大范围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具体做法、具体效果在本文省略不叙。单是从这几年实践及参阅其他地区的实践情况,谈若干的思考片段,供农机同仁商榷。
其一,报废更新着重点应该在更新。按理说,报废更新包括两个方面,报废与更新,看似同等重要,实则有所差异。废旧,可以节能减排,资源回收。而更新不但可以实现节能减排,还能提高机具效能,更有利于节能减排,还有拉动工业经济发展的动力,另外,在现阶段,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仍然不高的农业生产状况下,更新还有提升农业生产能力的巨大作用,意义更显要,因此,我以为更新应该是我们的着重点。假如是单纯的报废,虽说也十分有意义,不过只要借鉴汽车报废制度就可以实施了。
其二,报废更新要有一定的选择性。目前的报废更新制度设计其实与农机购置补贴紧密相连,是一种补偿式的更新。农机购置补贴现在不是普惠制,今后很长时间也不会是普惠制。报废更新当然也不会是所谓的普惠制,应当根据当前农业生产急需解决的机械化生产难点和资金的状况确定报废更新的机具范围、资金规模和补偿额度,有重点的开展报废更新。全面铺开式的报废更新,什么都补偿,既无必要,也无能力,效果也有限。我认为涉及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方面的机具应该先行展开报废更新。此外,也可根据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的差异有所区别。
其三,报废管理应当特别关注。报废与更新,两个方面合二而一,均不可疏忽。从现实来看,更新部分现在已经有农机购置补贴作为基础,应该借用这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有机结合,应该没有大碍。而报废部分则是需要新建制度,虽然有汽车报废制度可以参考,但也还需考虑农业机械的特殊性、农民消费者的特殊性来进行制度设计。这项制度涉及很多环节,需要在调研基础上开展适当的论证。比如,报废企业的选择,是否参考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遴选的方式呢,我以为不具有参考价值。报废企业选择上,一是宜少,二是宜大,三是要设置门槛,也就是条件。报废企业与经销商有差别,别的不说,一方面环保要求应该较高;另一方面,报废的“四大总成”不得用于拼装使用要求很严格。这就要求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进行全程监管。此外,还涉及到农机的牌证管理问题,假如报废更新制度一旦实施,必须与牌证管理全面接轨,这也有助于强化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的牌证管理。关于纳入牌证管理的植保机械,可以考虑采用备案制度并于报废更新相结合。
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实施,既有可供参考的定规,还有许多新的科目需要设计,因此实施起来还需要以试点带动,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展开方为上策。
一己之见,当与否,静待商榷。
原文刊载:《农机市场》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