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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更能号准创新的“脉”(下)
2012-07-24   来源:中国农机化导报(作者:杨鸿博)   

  让公益的归公益 企业的归企业

  让创新主体回归企业,已经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由国家投入扶持的一系列创新行为,必将具备一定的基础性、公益性和行业共通性,这似乎也已被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广为接受。但如何界定创新成果是“公益”还是“专利”?成果应当“共享”还是“独享”?又该如何保护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积极性?

  不少企业人士表示,鼓励创新,首先要规范知识产权保护这个“大环境”。

  湖南中天龙舟农机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术平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保护公司自主研发的履带式旋耕机等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将采取“铁血政策”进行维权――即每在市场上发现一款侵犯该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就将以“不惜血本”的方式,依靠法律手段坚决维权到底。

  而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不够健全、维权手段匮乏的大环境下,这种高成本、高难度的维权方式也不过是一种少数企业才能负担得起的“奢侈品”。

  用了6年时间成功研制出销量和口碑俱佳的“秋田忙”花生收获机的企业――山东东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菁华就坦言,这种“奢侈”的维权方式,对东泰这种中企业来说,难以承担。“加快产品推向市场的步伐,抢占先机,让老百姓在模仿产品上市之前,就知道市场上已经有东泰这个产品了,我们能做的只是这样。”王菁华说。

  同时,这种“铁血”维权方式还存在另一种风险,即如果在操作环节上执行不当,企业通过创新所得到的高利润很可能会被过高的维权成本“中和”掉,进而导致资金无法投入到新一轮的创新,以建立良性的科研循环。

  中国一拖集团董事长赵剡水表示,如果创新的政策环境不能够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结果很可能会让企业“不敢”进行自主创新,对农机企业来说尤为如此。

  “农机行业是微利行业,利润低,但产品却种类繁多,研发周期长。”湖南中天龙舟农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燕飞说,“如果科研创新不能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相结合,不管企业是不是主体,科研创新仍然只能成为令多数企业选择绕行的‘禁区’。”

  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衍生出了另一个问题,即创新的成果如何定义。如何既能保证创新体系在基础研发、核心技术上有所突破,又能保证创新型企业在科研创新过程中获益,最终实现“让公益的归公益,企业的归企业”,划定“公益”和“专利”的界线,成为操作层面上的关键点。

  “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同时,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参与的国家创新项目,是否贴近并能引导市场的需求,是否能够实现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参与热情。”福田雷沃重工党委书记梁启荣说,“产业竞争无序和产品同质化是农机行业一直面临的问题。哪些创新成果应当成为公共资源,哪些要成为企业的自主专利,这些都需要建立一系列规范和标准以进行界定。”

  山东常林集团总裁钟默表示,研发创新可以从两方面来进行区分。在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和关键技术上,还是应该依靠科研院校和有实力的企业共同进行,通过“产学研”的充分结合来完成。而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则应当基于目前的技术水平解决问题。

  “我认为企业创新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市场上现有产品的替代品;二是被国际企业垄断的技术和产品;三是在未来3-5年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产品。”钟默说,“很多国际企业的技术储备已经做到了未来10年以上。国内的龙头企业具备3-5年的技术储备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赵剡水介绍,上世纪90年代他在日本北海道大学做访问学者时,曾经参与日本的无人驾驶拖拉机项目的研究。该研究由日本科研部门、企业和高校共同参与,最终将智能化技术研发成果和建立起的数据库平台进行了共享,而各企业基于智能化技术研发的产品则归各自所有。这或许是对企业参与的国家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时,可以参照的一种界定方式。

  “共享的前提,是能分清‘各自的’和‘大家的’。这要求企业具有一种‘他人意识’。”赵剡水说,“在项目进行之初,先确定成果归属的界定标准,形成一种参与企业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行业自律’。”

  “以企业为主体的科研创新,如何真正发挥企业的主体地位,并与科研机构和院校进行充分合作,这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梁启荣说,“建立科研成果转化与科研人员利益分配挂钩制度,以合理的利益分配为驱动,这应该是比较有效的手段,也是一种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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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创新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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