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与农业现代化“新四化”联动的背景下,重庆作为一个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的直辖市,其“三农”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围绕走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无疑是重庆“三农”工作的一个着力点。
农业现代化不能在小农经济的藩篱下实现,只能植根于社会化大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在坚持和保护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才能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如果说,家庭分散经营是对低效益、“一大二公”传统集体经济的否定,那么,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则是对过去家庭分散经营的否定。这是农业经营组织的一种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之否定,不是回归到“一大二公”传统集体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经营组织,也不是对农业家庭分散经营组织的全面抛弃,而是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社会化的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是农村生产力的一次“再解放”。
随着重庆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步伐的加快,一方面,大量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部分地方开始出现了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甚至农业边缘化现象;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成本上升较快,资源环境约束越来越紧,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也逐步加大,从而给家庭分散经营带来了严峻挑战。农业家庭分散经营组织模式的优势在于“船小好调头”,但其劣势在于“船小经不起风浪”。如何把农业家庭分散经营的灵活优势与社会化大生产的抗风险优势有机契合,“联合舰队”式农户生产经营主体集群,不失为一种满意的抉择。
我们欣喜地看到,重庆在走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进程中,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在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开始体现出新的优势,在保障产品供给、应对市场风险、推广农业科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大,日益成为重庆现代农业建设的新兴力量。因此,重庆应该因势利导,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与农业现代化“新四化”联动的背景下,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创新。也就是说,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下,重庆应该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首先要在清晰界定承包经营权的产权边界和加强产权保护的基础上,使土地资源向富有效率的新型经营主体集中,把农业和农村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把高品质农业与商贸会展、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休闲结合起来,其关键在于种养殖大户在产业链上的集成。俗话说得好:“一个企业搞的是生意,两个企业做的是买卖,三个企业就可以形成市场”。通过市场和政策的双引导和示范,使种养殖大户们与其他农户以利益和产权为纽带,相互配合,取长补短,用现代市场经济的观念,按照“三次产业互动,城乡经济交融”的思路,创造现代农业的各种运作模式,使大重庆所带的郊区农村和农户在就地实现城镇化的同时,为重庆培植财源、税源和新的产业增长点,把传统农民变为职业农民。
在西部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重庆解决“三农”问题要有新思路
农业生产要素适度向规模业主集中将产生裂变的生产力。充分依靠“政府+市场”、“公司+市场”、“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协会+农户”等形式的制度安排,促进城乡统筹与区域统筹相结合,做到统筹安排、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发展,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来搭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宽阔平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有助于重庆实现经营城市与农村发展的交融、促进一二三产业的互动,有助于冲破“二元经济结构”的藩篱,实现“二元经济结构”的成功解构,将实质性地推进了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广度与深度。事实上,中国的农村始终是一个既蕴藏着巨大生机又潜藏着重大危机的社会主体部分。农民定,天下定;农民兴,天下兴。农民,始终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支最重要的力量。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助于重庆增强包括农副产品加工业在内的城市支农、强农、促农产业的对农业的“前瞻、回顾、旁侧”效应;在发展高科技产业、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藉以更有力地吸引重庆农民进城、进镇、进园区、进企业,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多元化开发和转移,使农民可以不失地,即使失地也不失业、不失利、不失所。
毋庸讳言,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重庆也要遏制要素的非良性集中,建立一个以有效竞争为目标的适度集中的市场组织结构。在纯粹市场力量的自发作用下,一些有竞争力、效益高的市场主体将会获得迅速扩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由此促进了要素集中度的提高。反过来,集中度的不断提高又将影响到市场的竞争性,并对企业行为和绩效产生影响。为了遏制要素特别是土地要素的非良性集中,导致土地囤积,为了保护作为市场经济灵魂的竞争活力及普通农户的利益,我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对土地要素的集中实行既积极鼓励又适当限制的政策,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要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代替农民发展现代农业;要对农民形成带动效应,而不是形成对农民的挤出效应。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庆应进一步完善农地流转法规
要通过完善农地流转法规,防止某些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协议与联合,达到控制农地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目的,以保护竞争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在推进农地合理化流转的过程中,不仅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而且还要进一步细化农地合理流转的调控措施:
一是防止农地流转之后,变为非农用地,或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非农项目的绿化配套用地,防止流转后的农地不产粮食、蔬菜和农副产品。
二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
三是大面积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入股或长期租赁到公司进行产业化运作,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因为,企业难免在经营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这样,入股或长期租赁到公司的这部分农地就有可能出现被处置的风险;另外,鉴于目前相当部分的农户素质较低,一次性拿到长期租赁费之后急功近利,可能会导致今后的生活无着落,从而形成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四是农地流转的直接收益必须由农地承包经营的农户享有,要防止变相摊派和占有农地流转的直接收益。从农地流转的层面上讲,稳定和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落脚到保障农地流转的收益权上。
五是农地流转的收益权应该是现实收益权。因此,要尽量鼓励农地的年租和短期租赁制,使农户在土地流转中得到现实的货币,而不是那些使农民在近期拿不到的未来收益。
六是农地流转要鼓励流出农地的农户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通过劳动投入获得收益的农地流转模式。因为,这些农地流转模式使这些农户既获得农地合理流转的收益,又使流出土地的农户继续发挥劳动积累对资源和资金的部分替代作用,并从中获得一份作为农业工人的劳动收入。
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重庆还应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农村“三权”抵押融资,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农户开展资金自助合作;广泛开展“农超对接”等直销模式,着力发展社区直供直销连锁店;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抓手,扎实开展三峡后续工作,促进库区移民安稳致富。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