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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2013-05-10   来源:德州市农机局](作者:曲学纯)    

  (三)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实施已经近两周年,但农机事故处理工作进展仍然缓慢,毫无起色。主要因为:一是农机事故处理用装备无法落实,缺少农机事故勘察车、事故勘察箱、微型录音机、现场照明灯等处理装备;二是农机事故处理工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是一个陌生的领域,虽然我们配备了农机事故处理员,但他们只是在去年参加了省里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对农机事故处理有了简单的了解,还缺乏农机事故处理实战经验,不敢贸然去处理农机事故;三是农机事故处理程序还不够明确,国家应尽早出台《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制定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规范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农机事故处理不能有效开展,仅仅开展农机事故统计就失去了意义。

  (四)农机、交警部门农机事故处理权限重迭,职责不明。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属于农机部门处理的农机事故只限于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也就是说农机部门只限于处理机耕道、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此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由此可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无论在道路上还是在其他场所发生事故,交警部门都有权处理。处理权限的重迭,难以界定发生的农机事故到底有哪个部门来处理,就会造成职责不明,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现象。

  三、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针对农机事故统计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农机和交警两部门的农机事故处理权限。处理权限的重迭造成农机事故有哪个部门处理难以界定,建议双方协商进一步明确处理权限。结合当前农机部门实际,提出以下建议:联合收割机除在道路上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外,全部有农机部门来处理。拖拉机在乡村道路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以及机耕道、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全部有农机部门来处理。

  (二)建立农机、交警两部门农机事故案件移交制度。根据权限和职责划分,应该有农机部门处理的,交警部门接到报案的,移交农机部门来处理。同样,应该有交警部门处理的,农机部门接到报案的移交交警部门。这样,既做到了分工明确、责权统一,又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

  (三)设立全国统一的、专用的农机事故报警电话。各地设立的农机事故报警电话多数为常用的业务咨询电话,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干扰,并且号码位数过多不易被百姓所熟记。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专用的农机事故报警电话,像“110”、“120”一样,容易被百姓熟知、牢记。报警电话要求单位派人24小时值守,一旦接到事故报警电话,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理。

  (四)设立专项资金解决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所需装备。目前,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所需装备短缺,很多县市区还没有配备事故勘察车、事故勘察箱、摄像机、电脑等专用设备,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建议将该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从农机监理规费中列支,作为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所需办公、勘查、通讯、交通等专用设备和日常支出的资金来源。制定统一的事故勘察车标准,规范农机监理执法车辆,并与公安部门联合行文,使喷涂农机监理标志和“事故勘察车”字样的监理用车能够参与地方挂牌和年审。

  (五)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农机事故信息来源渠道。农机事故信息来源渠道不畅,是影响农机事故准确及时上报的最主要因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建立农机、交警互通信息制度。农机部门定期向道路交通部门通报拖拉机及驾驶员有关信息,道路交警部门处理农机交通事故要及时通知农机部门派人到现场协助调查处理,并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交通事故信息,建立互通信息制度,打造信息平台,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加强与保险部门的联系。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有很多已入保险,出了事故需要找保险公司理赔,可以通过理赔情况作为农机事故信息的重要来源;三是通过从地方新闻报道、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农机协会、基层农机合作组织等方面搜集有关农机事故方面的信息。

  (六)定期举办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人员培训班,为基层培养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站、市站经常以办培训班的方式,聘请专家讲解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方面的基本常识,比如:如何调查取证,如何勘查现场,如何责任认定等。使我们的事故处理人员能够掌握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常识,对所发生的农机事故有能力去处理,并且能够严肃认真、实事求实地秉公处理。对经过培训的人员核发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凡没有经过省站、市站培训的,一律不准处理农机事故。通过培训学习,使他们不但具有高超的专业技术技能,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而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热爱本职工作,潜心钻研,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七)加强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的年度考核。农机监理部门应该将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对于发生农机事故不及时处理,故意瞒报、漏报、迟报的县市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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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存在 问题 合理化建议 工作 统计 事故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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