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问题
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岗位比例、上岗条件、工作条件、考评制度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与农技推广有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为农机化技术推广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我国农业发展呈现明显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对农业科技成果种类、推广服务方式需求也不尽相同,这次法律修改体现了包容性、前瞻性的要求,在乡镇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农技人员资格条件、村级农技服务站点建设、农技推广保障措施等多方面,为各地区、下一步的实践探索留出了空间。同时由于各个行业技术推广机构目前在体制机制上情况不完全一样,在贯彻落实法律、推进农技推广机构建设的进程中,面临的形势也不一样。推进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应注重把握三点:
第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的重要性、紧迫性。当前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50%,乡村居住人口、农业从业人员占总人口比重和农业从业人员中青壮年占比都低于50%,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了以人畜力为主到机械化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农民对农机作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业生产对农机应用的依赖越来越明显,机械化程度的高低已直接影响农民的农业生产意愿,影响到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但是,总体上我国农机化总体水平仍然不高,主要农作物生产的一些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缓慢,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产地加工、设施农业等机械化发展也满后于实际需要。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方向要把增产增效并重、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生产生态协调作为基本要求,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将“农业机械技术”修改为“农业机械化技术”,这些决策部署对农机化技术推广的职能定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全程化,从推广单项技术、装备转向为产前、产中、产后配套系列技术与装备;二是全面化,从主要面向生产转向全面装备农业生产与生态、服务增产与增效;三是集成化:推进农机与其它农业技术相融合,并为其它技术应用提供支撑支持。充分、有效发挥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推进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不断加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力度,是引领支撑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一环。必须大力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提高推广服务能力,为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提供机构、人才和机制支撑。
第二,把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作为建设重点。当前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问题:一是公益性定位不明确。基层全额预算的仅70%,人员普遍不足;二是条件能力建设薄弱。基层乡站50%没有电话,80%以上没有培训教室、仪器设备、示范样机、交通工具;三是运行机制亟待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考评办法、奖罚机制等基本没有建立起来。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是最为薄弱、最需要加强的关键环节。要切实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设的规定要求,健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科学确定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规范上岗资格,推进聘用管理,选拔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定期培训,建立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和培训长效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办公条件、设施设备、试验示范基地等建设,提升条件能力。特别是落实“一个衔接,两个覆盖”政策,强化投入保障,改善基层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把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贯穿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始终。明确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是机构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以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支持、推动机构建设,促进农机化技术推广方式转变。要开展管理制度创新,建立推广责任制、绩效考评制、奖惩制;要加强运行机制创新,探索完善公益性推广不同实现形式,通过政府订购、购买服务、招投标、定向委托、财政补助等方式实现公益性服务。要建立完善推广机构与不同主体间长效协作机制,建立完善产学研推用的协作机制,推动农机与农艺融合、技术推广与经营方式协调发展。要加快方式方法创新,制定农机化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验证方法、机制,完善主推技术遴选、发布推介和示范推广办法。要推动技术推广与信息化融合,创新运用物联网,手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提高推广效率。
总之,加快推进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和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农业、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的重大任务,也是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探索深化的问题。要坚定、准确把握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定性和相关的公益性职能定位,并落实在各地实施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配套法规中和有关政策措施上,不断健全、建强各级特别是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以此带动、推进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