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遵循“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明确国家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并构建了相应的管理体制机制。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需要准确理解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内涵,把握职能配置的关键和机构建设的重点。本文对此做些思考探讨。
一、关于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分类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事业单位改革做了全面部署,明确事业单位实行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和从事公益服务类,其中公益服务类再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要求2011年到2015年,完成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入行政或职能归入行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完成改革,实现事业单位公益化目标。
目前我国国家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包括种植业、农机化、畜牧、渔业和林业、水利等系列。其中,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达3万多个。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规定,农机化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从事公益服务类的事业单位,要按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但对于农机化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益一类或是公益二类,有不同认识。依笔者所见,农机化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都应当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从定性定位看,农业技术推广是基本公共服务,具有显着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具有显着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确定为公共服务机构,解决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定性问题;明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定位是履行公益性职责,为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分类奠定了法律基础,创造了良好条件。
从公益一类与二类事业单位的区别看,公益一类是指那些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不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虽然也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但是它可以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并依法取得服务收入,国家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实行无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也做了衔接性修改,删除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提供有偿服务的规定, 明确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很显然,从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经费保障等方面,法律都已经明确,农机化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面向广大农民无偿提供公益服务,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以公益一类定性定位,按照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农机化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