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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主产区深层次矛盾亟待重视
2013-09-17   来源: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作者:贺军伟 杨春华 李冠佑)   

  相关政策建议

  1.完善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利益补偿机制,保护种粮积极性。首先,调动产粮大县政府抓粮积极性。实施用“财政转移支付换取粮食安全”战略,加大对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取消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使产粮大县人均财力水平达到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改革产粮大县政绩考核指标,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对产粮大县不能简单以GDP增长率来论英雄。加快建立粮食主销区与主产区、调入区与调出区的利益补偿机制,使主产区种粮不吃亏、主销区粮源有保障。其次,调动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种粮大户、粮食生产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逐渐成为提供商品粮的新型经营主体,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点,应当实施差异化政策,将新增补贴向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倾斜,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补贴力度,探索向种粮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免费供应良种、优惠价格直供农资,并优先提供农机具购置补贴,充分发挥补贴的产业引导和促进产业持续健康运行的功能作用,调动规模经营主体种粮的积极性。第三,保护普通种粮农户利益。农业“四补贴”具有较强的普惠性,应保持稳定和完善,保护和提高普通农户种粮积极性。

  2.划定粮食生产核心功能区,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议在粮食主产区划定粮食生产核心功能区,严格界定生产方向和土地用途。在粮食生产核心功能区规划平台上,加强部门协调和资源整合,农业、财政、发改、水利等部门各司其职,政策、资源、资金、技术等要素向功能区倾斜,明确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项目向核心功能区集中,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向核心功能区聚集,把核心功能区建成粮食稳产高产高效区。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把粮食生产核心功能区作为重点区域,把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受益对象,着力加强灌溉排水、土壤改良、道路整治、机耕道、电力配套等工程建设,尽快出台解决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晒粮场、机库棚建设用地的办法,创造规模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3.改善新型经营主体金融保险服务,破除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瓶颈。农村金融方面,目前最易见效的是创新担保模式。建议鼓励地方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担保公司,为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种粮大户提供担保,中央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与其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在粮食主产区探索开展产业链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以粮食产业链内各经营主体间的订单、合同、应收账款等作担保发放贷款。在此基础上,探索开展大宗农产品质押、大中型农机具抵押、仓单质押等贷款。农业保险方面,省级农业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部门、保监部门沟通协调,推动保险机构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至少弥补直接物化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多档次的保额供农民选择,同时针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开展设施农业、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等保险。尽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规避大灾风险。

  4.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粮食主产区发展后劲。促进粮食主产区农民增收,必须以保障粮食生产为前提。因此农业增收潜力就基本被限定在改善粮食品质和扩大经营规模两个方面。目前延津、滑县农民种植的优质小麦价格仅比普通小麦高出1-2毛,且每年增幅与普通小麦相近,依靠种粮很难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因此必须在粮食之外寻找主产区农民增收潜力。从现阶段来看,一方面要加大粮食核心功能区外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特色高效农业,带动粮食主产区增效增收。一方面要重点拓展主产区二、三产业就业渠道,既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也为规模经营提供空间。建议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支持主产区中小城市发展产业集群和聚集区,培育县域支柱产业;引导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在主产区设厂,做大做强主产区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务农创业,带动留守妇女老人就业。从长远来看,在大量农民进城落户以后,应提高对留乡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使转移性收入成为与经营性收入并重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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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亟待 重视 矛盾 深层次 主产区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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