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因素造成新型经营主体金融困境
无论是从我国历史发展过程还是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始终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也是最难突破的一点,这是由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和金融的逐利性所决定的。
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他所面临的金融困境,既有这一群体的特殊烙印,同时亦与整个农村金融发展的大环境密切相关;他既要面对自身发展对农村金融产生的新的要求与挑战,也要面对农村金融长期以来固有的矛盾制约。从根本上而言,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供给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制度的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
土地等财产抵押变现难是最大瓶颈。由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刚刚起步,普遍固定资产少,而他们最重要的财产――承包、流转的土地,宅基地及以上的房产等由于受到法律的约束难以抵押。即使在一些农村土地抵押制度取得突破的试点地区,也由于土地资产变现难,使得金融机构实际操作中并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而农机具抵押、猪羊等活物抵押也难以大面积铺开。
商业化取向与支农责任的矛盾是根本原因。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取向和企业化经营,决定了防控风险和获得利润是其基本要求,而农村金融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使他们倾向于限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新增贷款规模。甚至,在商业化驱动下,一些原本定位于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也转型为市场化操作方式,有的出现了离农进城态势,网点和服务一起减少;有的吸储多,放贷少,存贷比严重失衡,实际上成为农村资金的“抽血机”;剩下一些坚守的,力量普遍弱小,很难真正满足农村发展的金融需要。这客观上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可享受到的金融服务水平,而我们现有的鼓励金融机构支农的财税、货币、监管等优惠政策力度,还难以弥补其支农的机会成本,不足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缺失是关键因素。由于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大,操作成本高,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进入农村市场;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则由于保费分担机制不完善,政府补贴保费的水平不高,其发展受到了制约;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农业再保险服务极度缺乏,农保公司实际上也面临高风险,一旦发生巨灾,农保公司难以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农民的保险力度有限。
一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水平不高是一大障碍。新型经营主体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管理上还不够规范,内部规章还不够健全,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也较差,也缺少长远发展规划,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判断和评估其信贷风险,客观上制约了他们服务的有效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