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决策。为有力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的健康发展,一号文件还特别提出,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力度。
当前,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实践中,各地采取切实行动加大了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扶持,并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试验和经验都弥足珍贵。但是同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本质要求相比,同农村金融自身改革的内在需要相比,同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增长的金融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新型经营主体比传统农户更期待金融改革突破
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鲜明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特点。他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力量,是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主力阵容,是农村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建设的主角群体。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农村金融不仅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力量,也是其他经营要素注入农业的重要支撑,更是城乡要素实现平等交换的重要媒介,而且重要的是,它是保持经济肌体生存活力的的“血液”,是输送队和清道夫。加大农村金融的改革创新力度,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支农作用,切实解决新型经营主体金融困难,这是金融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新时期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新任务和新课题。
集约化经营催生规模化金融需求。与普通家庭经营的农户相比,新型经营主体因为较大的经营规模、先进的物质装备,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农机购置费等投入,融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尤其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而且融资期限还由周期性生产贷款向中长期延长。
多元化主体要求特色化金融服务。传统农业生产中,普通家庭经营者是主体,金融需求以贷款为主。新型经营主体的类型则更为丰富,包括家庭类、公司类、互助合作类,经营规模大小、产业纵深程度、法人地位差异,带来融资需求的多样化。以往单一的以放贷为主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其整体要求,引入资本、发行债券、管理咨询、现金管理等非信贷类银行服务需求明显增多,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服务内容、准入标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特色化的设计和安排。
产业化发展期待产业链金融支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养和发育,带动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传统的生产环节的信贷需求,逐渐向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多个环节乃至全产业链延伸,对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随着“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家庭农场”、订单农业等产业链合作模式常态化建立,各个经营主体之间联系更加紧密,为金融机构开展全流程产业链金融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市场化取向呼唤抗风险型金融保障。无论从自然属性或市场属性来看,农业都属于高风险行业。传统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者,因为规模较小,如果遭遇自然灾害或是市场波动,损失的总量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他们几乎把全部身家都投入其中,一旦出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因此,其在经营中对于农业保险、期货套期保值等抗风险型金融需求强烈,也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建立。
综合来看,新型经营主体比普通农户更依赖金融的支持,更需要得到金融的浇灌,更期待农村金融的改革与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