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
“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目前符合家庭农场要求的经营实体事实上已为数不少,比如一些种粮大户、特种水产大户、花卉苗木大户、瓜果蔬菜大户,还有非依赖土地的畜禽养殖大户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稳定性,已具备了家庭农场的基本要素。但是由于“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未得到法律确认,较大一部分经营者只好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法人主体;一小部分经营者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有一部分经营者选择了个体工商户形式。个体工商户没有法人主体资格,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取得了法人资格,但与实际的主体结构事实不相符。这些被动的主体资格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市场经营主体秩序,因此赋予“家庭农场”法人主体资格,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市场经营主体,这既是农业阶段性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市场经营秩序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赋予“家庭农场”法律上的法人主体资格,家庭农场式经营目前面临的许多问题也可迎刃而解,比如行为主体的规范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农产品商标申报等。
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科学的政绩观。关于农业发展问题,人们的思维空间似乎被“大基地、大产业”概念挤占了太多的领地,一味的求大似乎成了当前农业发展的时尚,导致一些地方以“产业求大、基地求大”来作为指导农业的行动指南,忽视了对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发展后劲的家庭农场式经营给予必要关注和培育。不容否认“大基地、大产业”确实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和市场效应,但是“大基地、大产业”在整个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并不完全光鲜亮丽。而与“大基地、大产业”相比,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注重的是自然发展,以小见大,成熟一点发展一点,以“蚕食桑叶”的态势逐步向周边扩大经营规模与范围,其经营更具有稳健性和可取性,同时也为土地转出户转出土地给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基本上排除了与民争地的问题。因此在考量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意义时,要有正确的考量标准,要摒弃好大喜功,要更注重农民的长远利益,注重农业的长远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