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是核心:平等保护承包者和经营者权益
承包地流转与否是“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的根本区别。
全国政协常委陈锡文认为,“三权分置”很重要的一个核心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无论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土地流转绝不能搞行政命令、不下指标、不一刀切。
“土地承包权是集体所有制成员——农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收益保障,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收益,都带有保障的意味,相当于农民的‘土地社保’。”全国政协委员钱克明与陈锡文观点一致。
那么,经营权可以怎么用?“三权分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等。
“三权分置”特别明确:经营者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许多代表委员认为,这一条很有含金量,金融支持与经营权挂钩,对搞活经营权意义重大。
而种粮大户、合作社和农户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健康有序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纠纷,一种是口头流转,没有文字合同;一种是由政府牵头进行整村连片流转,农民没有自主权。”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副会长徐淙祥建议,要完善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明确土地流转方式、费用以及土地使用性质,比如土地经营权转让不能漫天要价,也不能强迫流转,应有价格规范,合理的承包价格有利于规模经营。
共赢是目标:让承包者和经营者结成利益共同体
“三权分置”的目的在于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满足承包农户和经营者的利益诉求。
“承包者想获得更多流转租金,经营者要降低生产成本,两者看似利益冲突,但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在一条船上,搞不好甚至会两败俱伤。”谈到近期一些种粮大户出现“毁约弃耕”现象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说道。他建议,要探索更好的办法让承包者与经营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比如土地入股分红、保底分红等,让双方利益一致。
“正常的、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要求的土地流转,我相信不会出现大的波折。如果说出现了大波折,那一定背后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过去几年,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流转土地面积越大,政府补贴越多的情况。现在政府补不起了,也不符合市场规律,不合理的流转也就难以为继了。”陈锡文认为。
全国政协委员朱保成提出,要密切关注基层在“三权分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不要照搬一个模式,引导地方因地制宜地选择规模经营方式。
“为了减少风险,要让双方结成契约关系,自己达成共识。经营权权能到底有多大,取决于承包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约议定。”张晓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