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当地农委制订出台《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本县(市、区)以农户家庭(一般为夫妻二人,个别为父子或者父女等二、三人)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原有的合作社、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
按照这一办法,合肥每年将选择一定数量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资金扶持。安徽郎溪县农业部门于2009年就成立了县级“家庭农场协会”,除为家庭农场协调融资、销售等难题,还每年对评出的10个“家庭农场”示范基地,给予3万元帮扶。
湖北武汉市:制定《家庭农场财政扶持办法》。办法规定申报主体条件是家庭农场主为具有武汉市农村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提供银行账号);男性年龄在50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水平,具有市农广校以上部门颁发的“绿色证书”;有2名以上固定劳力从事生产,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具有五年以上主产业种养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