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给农药经营等设置了行政许可很不容易,说明是对农药源头监管的重视。”杨理健表示,农药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解决了农药使用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新《条例》对农药使用者的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明确农业部门提供免费技术培训、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指导轮换使用农药等职责。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等,促进农药科学合理施用,这从农业生产源头把住了农产品质量关。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国也认为,“正如同木桶,把农药生产管理这块板加得再高,缺失对经营和使用有效管理的木板,农产品质量安全还是难以保障的。新《条例》增设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补充了对经营环节的管理体系,还强调了使用者的义务,强化了对使用环节的管理,增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
汪建沃向记者表示,新《条例》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除原有处罚措施外,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可以有力地规范农药生产、销售的自律行为,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提高处罚货值金额的计算额度,实行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违法人员禁业制度,可以说是最严厉的惩罚,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杨理健说。
鼓励创新加速优胜劣汰助力农药行业供给侧改革
厂家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登记产品数量多,低水平重复登记现象严重,是我国农药行业的一大痼疾。对此,新《条例》将推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农药行业供给侧改革。
河南安阳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志国告诉记者,《条例》的修改提高了行业门槛,可以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提高农药产品的质量。比如取消临时登记,以后登记的农药技术水平更高,保证了科学性,对正规农药生产企业十分有利。农药登记实验制度的改革为企业节省了时间和费用,登记资料允许转让,有利于农药企业简化登记成本,也有助于拥有登记证的企业活化不良资产,一批拥有登记证的中小型企业可能加速退出行业。对于农药经营者来说,新《条例》可以很大程度阻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也能把一批只注重利益、不注重产品质量的经销企业剔除出去,有利于正规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直销规模的发展壮大。
“新《条例》将有利于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盘活产业生产、销售推广和创新资源,有利于优势企业的做强做大。”李卫国向记者分析说,新《条例》明确了农药产品可以委托加工,这一改革将极大便利农药行业优势互补企业、跨区域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大幅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投资。另一方面,登记资料可转让制度,将避免后登记企业低水平重复试验的耗费,也使得先开发产品企业的创新开发费用可以得到补偿,有利于盘活行业的创新开发成果。此外,新《条例》明确新农药研发者可以登记农药,研发机构或企业可以只办一个登记证,然后将生产、销售分别委托给别的企业,企业不必为一个产品同时办齐三证。这一突破有利于农药产业上下游的分工细化,发挥各自优势,提升产业链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