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这些争议的背后,首先是法律与情理的冲突。“任何一个犯罪行为要有社会危害性,要危害到什么利益。而相反这样一个行为我们看不到它的危害,那么为什么要定他罪呢?这个东西显而易见地和我们对犯罪的本质,和我们对这个处理案件要不能有悖公平正义的观念,这样的价值是相冲突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这个案件引发争议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它暴露了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制度与经济发展的现状出现了脱节的尴尬情况。也就是说粮食收购市场实际上先行一步,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放开,但是审批制度没有相应地发生变化,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发生变化。
最高法认定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很快,围绕这起案件的种种争议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上这样写道,“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虽然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其行为尚不具备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原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上这样写道,“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虽然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其行为尚不具备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原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