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是从性质和组成上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但从经营规模和实力上看,企业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家庭经营有大有小,大的企业经营如山东的鲁花集团、湖北的福娃集团影响巨大,小的企业难以望其项背;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发育较迟,总体规模并不算大,但内部也有很大差别;家庭经营限于家庭劳动力的数量,经营规模有限,经营实力不强,但也有家庭农场和普通小农户之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规模和实力往往决定着竞争力和话语权,对各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按照经营规模和实力进行划分,更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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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和比较强的合作经营、集体经营组织由于经营规模大、实力强,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总体可以算“大农”,部分经营规模小、实力弱的合作经营、集体经营组织和家庭农场可以算是“中农”,相比之下,普通农户则是典型的“小农”。中央担心“谁来种地、谁来把地种好”,由于中小农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仍然会占很大比重,解决好中小农“把地种好”、“把粮卖好”的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谁来种好地的问题。
现如今,农业竞争已从简单的产量、质量、价格的局部的国内竞争,转变为资本、品牌、模式、功能拓展、链条延长的区域之争甚至国际之争,中小农如何进一步生存和发展值得深思。
中小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其传统优势继续存在,但短板愈发明显
我国人多地少、地形地貌差别巨大的现实,经济、政治和生物生长等多方面原因,决定了中小农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仍将是农业经营的主要主体。
必须发展“中农”。主要是发展家庭农场和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专业大户。近年来,一些农村能人通过流转务工转移农民的土地,扩大了自身的经营规模,成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还有一些小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核心农户仅通过土地、资金和其他生产资料入股,并不参与直接生产经营,直接的生产经营由核心农户进行。在经营规模和生产方式上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差不多,可以看作是“类中农”。发展“中农”,是未来中国的发展方向,国家也正在积极给予中农更多的政策扶持。
必须保留“小农”。“小农”主要是普通农户。源于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外出务工,普通农户实际上是兼业农户,家庭主要收入已经不再来源于农业,农业成为副业。按照中央政策精神,鼓励这部分农户把自身的承包地流转出去,但是应该看到这部分农户在较长时期内仍然必须保留:一是外出务工的稳定性差,农民希望城里留不下,回乡还有事做,土地成了“安身之本”;二是农民保地就是保家、宁肯要饭也不弃的心理。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加大,附着于土地的红利增加,城镇化发展带来土地征用的“暴利”,更增强了农民的土地预期;三是土地不仅是就业的手段,更是在家的老人妇女健身和娱乐的手段。农村缺少健身娱乐设施,土地收入虽然有限,但“有个事做就比没个事做强”。另外,“小农”为自己生产,在以老人妇女为主体的农村,保留“小农”,对保存我国精耕细作的传统亦有好处。
中小农的传统优势仍然存在,但随着现代市场化农业的进一步推进,其在科技运用、市场对接等方面的短板愈发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