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社员制、封闭性、社区性;二是不对外吸储放贷;三是不对吸收的资金支付固定回报;四是管理民主、运行规范。我国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和熟人社会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今后我们需要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下,系统性金融风险能够降到最低程度。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是当前农村中最有生命力的金融事业,但目前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舆论氛围还亟待改善,尤其需要把农村合作金融与非法集资区分开来。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有一节近200个字,专门部署了“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与以往中央一号文件将合作金融一笔带过相比,这显示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有了新的重大政策导向,应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归纳中央一号文件内容,可知有以下几个要点:一是社员制、封闭性、社区性;二是不对外吸储放贷;三是不对吸收的资金支付固定回报;四是管理民主、运行规范。也就是说,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首先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比如一个行政村或一个乡镇范围内发展社员,不能超出社区范围吸收社员及其存款;其次是吸收了社员资金之后在社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业务;三是社员集体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所谓的新型,在笔者的理解中有两个参照系:一是农村信用社系统,该系统历史上曾经是农民的信用合作组织,现在已经基本上改制成商业性金融机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就不是搞成农村信用社;二是近些年涌现出来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类似新成立的农村金融机构也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当区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业的经营实体,其所有权属于社区性农民集体,所以,也可以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理解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什么要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为什么要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呢?这是由我国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和熟人社会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在这种国情下,只有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才能有效化解农民贷款难的顽症。
众所周知,多年来我国农户贷款困难,资金短缺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但从宏观上看,农村经济系统中并不缺少资金,比如,某个村庄有1000口人,平均每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是10000元,那么这个村的存款余额就是1000万元。一般而论,这个村的贷款需求达不到1000万元,经验数据是400~500万元。为什么农村总体上不缺资金而农民需要贷款却很难得到满足呢?这是因为,在商业性金融为主导的农村金融模式下,由于农户经营规模细小,贷款额度也小,商业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农户的信用状况,系统性金融风险很高,所以,商业银行对于向小农户提供贷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但是,在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下,系统性金融风险却能够降到最低程度。因为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员之间彼此熟悉,在合作金融模式下,社员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关系,在存款、贷款、利差分享等全部经营活动中,通过民主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做到信息对称。也就是说,某个农户贷款之后做什么,能够取得什么效益,是否能够还本付息,社员之间都一清二楚,作为金融机构获得这些重要信息的管理成本非常低,这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不及的。有些商业性金融机构虽然也在农村设点,但由于在利益分配上是你多我少的关系,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现阶段要有效化解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难题,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一结论的科学性,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农村金融理论与实践中早就得到了证实,近年来我国一些农民合作社严格按照合作金融模式开办社区性合作金融业务,也证实了这个判断。比如,笔者亲自调研过的姜柏林先生指导下办起来的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互助部,河北农合公司系统主办的农民合作社金融业务,都能够做到社员贷款手续简单且还本付息的安全性非常高。
非法集资与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的区别
如上所述,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是当前农村中最有生命力的金融事业,但目前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舆论氛围还亟待改善,最大的认识误区是把农村合作金融与非法集资混淆起来。前不久,就有媒体在批评河北省的非法集资现象时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从报道内容看,混淆主要体现在两点上:一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河北农合公司领办的农民合作社以3.3%的年利保障农户存入资金的利益,并承诺年终按照效益多少进行分红;二是记者看到农民到合作社办理资金存取业务像到银行一样方便。而笔者在农村调研中发现,记者的这些认识误区在一些县乡领导干部及金融界人士的头脑中同样存在。其实,非法集资与农民合作金融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大量报道表明,非法集资分布在很多领域。比如有人为了经营某种产品,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便以高利为诱饵从社会公众那里集中资金等等。单纯看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基本特征是:某些市场主体――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以大大高于法定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从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再以更高的利息向不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然后以苛刻的抵押条件甚至是非法人身伤害手段保障回收本息。
归纳起来,非法集资在行政管理违规之外,其经营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不特定的客户人群;二是高息揽储;三是高利放贷;四是老板独蚕暴利。显然,利益导向决定了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愿意从高利贷者那里借钱,万般无奈之时不得已而为之,无异于雪上加霜。所以,从宏观上评价非法集资,系统性金融风险非常高,很容易造成经济动荡甚至是社会动荡。这就是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与管理当局必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基本道理。笔者近年在基层调研得到的信息是,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的揽储年利在18%左右,贷款利息在30%以上。作为高利贷的债务人,能够把资金赢利率做到30%以上,是十分困难的,很多人因此家破人亡。
笔者调研中也确实发现一些人打着农民合作社开办金融合作业务的招牌搞非法集资。但只要用心,区分真正搞农村合作金融的合作社与搞非法集资的冒牌合作社并不难:一看是不是在固定的社区内发展社员并吸收资金;二看是否以大大高于法定存贷利率吸储和放贷;三看由存贷利差产生的经营利润是否给社员分红。至于农民合作社开办合作金融业务时让农民感到同去银行没有什么两样,这是必须的。否则,农民凭什么相信合作社有能力开办金融业务呢?农民合作社破破烂烂,只能说明合作社的领办人没有经营能力和实力,那样的话,农民是不会把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投放到合作社的。在这些浅层次的问题上也发生误解,只能说明现有一些有关农村金融的官方规定很不利于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大概正因为如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才规定,要“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