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之变:打造公平公正机制,合理共享发展红利
从安徽宿州国内土地流转信托第一单,到山东青州等地次第退出土地流转信托项目,引起争议的土地流转信托能否成为农民分享土地红利的新工具?
“土地流转信托是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出资,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引入相关的农业企业负责经营流转土地,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北京信托高级经理沈佳迪说。
2013年11月7日,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桃园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项目在江苏无锡惠山区阳山镇签约。该项目将在保持现有土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由北京信托将桃园村158亩农用地的土地经营权作为基础资产设立土地信托,对信托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管理。
项目采取“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双合作社设计,首先将土地经营权确权到村民个人,再由村民以其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委托人以土地经营权在北京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
“土地流转信托是用市场化方法实践对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探索。”江苏省农委农经站站长杨天水提醒,其中包含着不确定性和争议。既需要通过探索完善政策,也要防范其中存在的风险。
虽然土地流转是财产权实现的重要形式,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过程和结果都需要有公平合理的机制。首先,土地经营权的所有者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迫的,包括行政强迫、暴力强迫和欺骗性或引诱性强迫等;其次,要有一个信息透明、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再次是对不当、违法行为有独立的、公平的制裁和惩罚机制。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目前来看,上述的条件和机制在一些地方并不具备。涉及土地流转信托的前期,几乎都要“做村民的工作”。
无锡市惠山区桃园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理事长周建峰表示,桃园村模式最重要的是保证农民不失去土地,“这个受益凭证就是村民自己的财产可以抵押和转让,但是仅限于流转给本村村民和村委会,流转给外地人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