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首创 酝酿“农地新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也是财富之母。如何将农村集体土地从资源转化为资产、资本,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前后,土地制度改革热潮在各地涌动不息: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入股及综合开发利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及流转信托、规模经营;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征地过程中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一系列带有突破意义和借鉴意义的试验,甚至包括一些有争议的首创尝试,都在拉开地权博弈的大幕,同时努力探索保障和发展农民土地分配权益的种种路径。
权利之变:完善农地产权体系,赋予农民更多样化的物权
“农村资源要盘活,就要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入市场。交易价格可由村民与承包者商定,也可采取竞价方式。”广东梅州市蕉岭县委书记温向芳说,“最终让农民获得最大的收益。”
2013年11月初,蕉岭县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台了该省第一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在交易范围内。
在将农村存量土地要素盘活,激发更大生产力的同时,一些土地流转过程中带有明显行政色彩。半月谈记者多地采访发现,对土地流转,不少地方都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当遇到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给公司或大户时,一些基层官员往往认为农民觉悟不高、宣传力度不够。个别省份甚至提出,“力争到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50%以上”。部分专家担心,如果操作不慎,很容易变成运动式土地流转,反而伤害到农民的财产权益。
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民住房以及“随房而走”的宅基地究竟如何转让,广受社会关注。记者调研发现,虽然目前我国政策尚未完全放开农村宅基地流转,但是民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初级的宅基地交易市场。随着农民从“农村向城市”、“偏远农村向近郊农村”迁移加快,自发买卖农房逐年增多,但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农房存在“隐性”买卖、随意定价、纠纷多发等现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亟须破题。
浙江温州乐清市的农房跨村“农对农”买卖可谓这一领域改革探索的先锋。自2009年以来,乐清市在农房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突破“农房只能在同村社员之间买卖”限制,将买卖范围扩大为全市农业户口人员。这一“破冰”之举让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有了处置权。与一般房屋转让登记不同的是,乐清市农房买卖需村委会出具出卖方不止一处房产的证明,以及出卖方签署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