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日前解释说,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此举让我们看到了一条农业产业化的新路径。
20世纪80年代,宁波市就有了家庭农场的雏形,出现了一批良田适度规模经营大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大户自发或在政府部门引导下,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以期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截至2012年12月,该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有295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90家。近年来除农业部确定的6000多个“家庭农场”外,还有很多农业能人通过承包更多土地、开展规模种植、特色种植等方式当上了名副其实的“家庭农场主”,取得了不俗的业绩,也为“家庭农场”模式的发展摸索出了宝贵的经验。同时,更多的人在跃跃欲试。
随着云南省家庭农场试点工作的逐步推广和展开,云南省家庭农场发展模式也日渐成型。随着大理、文山、保山等地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的完成,云南省也逐步加大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支持和管理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工作,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近日,云南省工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及其相关登记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支持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出台了《云南省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注册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云南省工商局出台《办法》,明确了家庭农场登记条例和具体办法。《办法》规定注册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3年以上。经报记者了解到,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五个部分。其经营场所(或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据介绍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应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鼓励开展多种经营。
《办法》提出,各级工商机关应为家庭农场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和验照、年检手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同时,加强与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和全面落实国家对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办法》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未来,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将呈现多元化,即可根据其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申请人意愿,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种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中选择其一,其中,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应为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的登记主管机关应为与家庭农场四种组织形式相对应的登记主管机关。
当然,家庭农产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更多的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稳步推进城镇化,提高农业产业链,发展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相信只要将积极的态度贯穿始终,这条新型农业产业化道路将会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