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出台专项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08]1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据了解,相关通知中所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包括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相关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相应技术规格的农业装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3月1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农业装备,在2008年9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对进口上述规格的农业装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相关通知明确规定,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从事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设计试制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除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和采棉机外,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80台,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水稻覆土直播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20台,马铃薯联合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