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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开展委托管理试点 加大农机监管力度
2010-01-15   来源:青海西宁市农机监理所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引发的主要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以下简称“道交法”),农机监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对每一个农机工作者来说已经有目共睹。具有中国特色的“道交法” 实施后引发的主要问题是:由于行政许可权与行政监督权分离,农机部门主要行使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挂牌办证等行政许可权,公安交管部门主要行使路面的执法监管等行政监督权。经过多年实践发现,公安交管部门由于警力有限对上道路拖拉机疏于管理,而农机部门对拖拉机的监管又主要是在道路外,这样形成“公安缺警力,农机无权管”的不良局面,加之其它原因,拖拉机挂牌登记率、年检率逐年下降,无牌无证、违章载人等违法现象十分严重,给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事故隐患,拖拉机事故呈上升趋势,农机安全管理形势日趋严峻。2009年,西宁市湟中县发生一起拖拉机无牌无证、违章载人的农机事故,造成15人轻伤、5人重伤。

  二、在我国农机监理探索之路上委托管理值得借鉴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农机部门为了寻找一条适合农机监理科学发展的道路,积极探索,付出了艰辛和努力。主要在“警监协作”和委托管理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有效弥补了公安交管部门警力不足和农机部门手段不足的缺陷。浙江、青海等地建立了“公安驻农机联络室(警务室),开展警农合作、联合执法;甘肃陇西、四川巴中,青海省海北等地建立了”协警制“模式;云南、四川遂宁等地建立了”委托管理“模式;安徽蒙城、江西广昌等地建立了”警监“中队;内蒙古警监联合创建”农机交通安全村“等。近几年来,青海在探索就如何加强农机监管方面也付出了汗水,在”警监联合“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各地在不同层面和不同范围与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合作。从2006年到2009年公安公安交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开展了为期3年的 ”平安农机“ 创建活动,颇有成效;海北州开拓创新,建立了”协警制“ ,工作到位,成效显着。笔者认为:在各地”警监协作“和委托管理工作中,”警监协作“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委托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许可权与行政监督权合二为一的问题,达到预期效果,所以我认为”委托管理“值得借鉴和推广。

  三、青海省开展委托管理试点工作,加大农机监管力度

  从”警监联合“到”委托管理“,青海始终没有停止探索科学管理的路子。2006年和2009年,青海省农牧厅、省公安厅和安监局就”如何加强监管解决农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两次联合组成调研组,先后在省内和云南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学习考察。通过对云南委托管理工作的学习考察,认为云南的委托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借鉴性和可操作性,于是省农牧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上书,向青海省政府请示,省政府经研究同意,转发了《青海省农牧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委托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积极稳妥开展委托监管工作,省公安厅、省农牧厅决定从2010年起先行在海北、海南、湟中、互助和平安5个州县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经验和教训,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在全面推广。委托监管的范围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县乡道路内行使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委托监管的权限是对上道路行使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执法检查;根据违法情形依法拖拉机驾驶人实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处理适用简易程序、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和农机事故。委托监管实施的方式方法是:先广泛宣传和上岗培训,再上路执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一执法车辆标识、统一着装亮证执法、统一使用执法文书。由两厅设立省试点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各试点地区相应设立试点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委托管理作为一种监管模式,在该省将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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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加大 监管 力度 试点 管理 西宁 开展 委托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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