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数据表明,相较于普通农户,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人力资本、物质资本、使用信息技术方面有较大优势,发展潜力巨大;但组织制度设计欠缺,金融可及性不高、政策支持力度弱等因素也制约其进一步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四期)报告》涵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潜力开展了非常深入的考察,搜集了大量一手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据缺失。调查最终获得的总样本为5191个,其中122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样本,1343个家庭农场样本,2017个种养大户样本,609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
人员“精英化”特质突出
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成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最大,分别为25.27%和25.22%
从整体数量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拥有成员数量远超家庭人口数,表明其已突破传统,形成对外部成员的吸纳,向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在调查可观测的407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平均员工数为42.18。结合调查数据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可知,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至少为农村居民提供了19990.79万个就业岗位,2015年中国农村人口为60346万人,这意味着其促进了33.13%的农村居民就业。
雇工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同时,雇工的效率也在提高。从质量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中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成员占据较高的比例,且高学历的人数在逐年增加,这无疑会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横向比较,四类主体间差异较大,发展不平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成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最大,分别为25.27%和25.22%,但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差距较大,分别为7.70%和5.88%。可以说,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精英化”特质突出。分析其原因,龙头企业方面,实行选拔制,基本条件是能够胜任一定的工作,往往对员工学历有一定要求,农业合作社方面,实行会员制,以家庭的形式入会,户主代表家庭加入合作社,算一人,户主作为一家的主事人,一般为男性,相比女性具有更高学历的可能性更大。
龙头企业能够以个体发展创新,收益良好。调研数据显示,企业中专职管理人员为14.49人,占比20.84%,研发人员平均数量为6.72人,占比7.13%,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说明龙头企业以独立个体发展时其运作能以层级分工的方式实现,利于效率的提升。但相比而言,研发人员明显不足,未来龙头企业在形成品牌,技术、经营方式、产品创新方面仍有相当大发展空间。
现实中,物质资本往往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规模、引进技术与改变经营方式的瓶颈。总体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为坚实的经营基础,从2014年到2015年,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资产、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总体呈增加趋势,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发展向好;但不同主体间仍显示较大差异。
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资产均值达到361.00万元,较2014年增长了11%,与传统农户相比,优势十分明显。据已有数据估算,2015年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资产约是单个农户总资产的7.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