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于会怀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于会怀:
新法助力合作社规模化、联合化
随着我国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数量增长非常迅速,合作社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真正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让农民普遍受益、对农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还非常有限,这与立法对于合作社经营主体提供法律保障的有限性和滞后性有一定关系。
例如,现行法中只给予基于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然而,农民合作社想要获得长远发展,必定要超越这一限定,提供综合性服务。为什么农机专业合作社就不可以销售蔬菜或者其他农副产品呢?
再加上,近两年,我国农业经济飞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这就使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数量呈几何级增长,合作社共赢合作成立联合社等形式不断涌现,导致农业生产体系发生深刻变化。在原有的以农业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已经突破了现行法所规定的范围,现行法已经无法涵盖这些范畴,因此急需进行修订,增加法律调整对象,为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此次新法中,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这是顺应合作社实践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正确举措,将有力推动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化发展。
虽然我国农业合作社数量激增,但规模发展不一,整体经济实力仍显薄弱,而且合作社地区间的合作性差,缺少区域性合作联社。此次新法中增加了联合社一章,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这为壮大合作社的规模、组建区域性合作联社、拓宽合作社服务范围、提高合作社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等都有积极影响。
另外,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的生产经营向从事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多元,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内涵重新界定,一些部门和学者建议将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名为改成《农民合作社法》。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必要。合作社的名称只是一种形式,关键还是要对合作社的成员组成、经营形式、服务方式等进行界定,加强在农田整治、农用道路建设、科技研发等方面对合作社的扶持,而不必纠结于细枝末节。下一阶段需要解决的,应该是合作社的资金以及后期农产品销售的渠道拓展等环节的问题,这些在现行法中没有很明确地界定和解决。所以,希望新法中可以将土地流转、股份合作、资金注入的需求进行进一步涉及与规范。
在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同时,政府部门还应有效推进精细化管理监督,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合作社进行规范整顿和清理注销,不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