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农业机械损失保险。保险农业机械在合法操作人员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适用条款中列明原因的农机事故和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符合规定的驾驶操作人员在驾驶操作保险农业机械的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事故,所致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遭受身体伤残或身故的,包括发生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3.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符合规定的驾驶操作人员在驾驶操作保险农业机械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① 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的农业机械,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给予赔偿。
② 属于“交强险”保险的农业机械,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对超过“交强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给予赔偿。
(四)免赔额及免赔率
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即损失在500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损失超过500元的保险公司每次事故扣除500元后赔付。
免赔率:(一)负全部责任或单方事故责任的或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免赔率为10%;
(二)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
(三)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
(四)负次要责任或一定事故责任的免赔率均为3%;
(五)保险责任列明的自然灾害引起事故损失的不实行免赔率。
(五)保险内容
设置以下产品机型:农用拖拉机(14.7KW以下)、农用拖拉机(14.7KW以上)、联合收割机(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半喂入)、插秧机(四轮乘坐式)、烘干机及手扶拖拉机、插秧机(手扶式、独轮乘坐式)、微耕机、茶叶加工机、饲料(草)加工机、修剪机、小型耕作机等机械。
有以下四类险种可供选择:①农业机械损失保险;②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③第三者责任保险;④附加机损自燃险,同一机型可在对应的险种中按不同保额选择投保,如:①+②,①+③,②+③,①+②+③,但不能选择单一险种投保,烘干机投保机损险时应与附加自燃险一起投保,不得单独投保(详见附件2)。
(六)保险方式
按对应的机型可自由选择不同的险种和保险金额进行投保,缴费后按投保时约定的日期生效。
(七)保险承办机构
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业务由安信农保浙江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承办。
(八)保险服务点
在安信农保授权范围内,基层农技(农机)推广部门、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商等可以协助办理相关承保和理赔手续。
(九)保险期限
保险期为一年。
(十)保险费结算
有财政补贴的,农户自缴部分先由农户缴纳,补贴部分按政府规定办理结算;2.无财政补贴的,保费由农户全额承担;3.由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赠送保险的,由生产企业、经销商支付相应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