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是近些年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经营主体,它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增加技术、资本等要素投入,实行农业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率,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和农业经营集约化水平。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成为近年来农业发展的亮点之一,一时间,更是成为媒体关注的热词之一。
家庭农场是促进农业发展主要方式
在国外,特别是在一些欧美国家,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其发展已有百余年,家庭农场已成为促进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那里的家庭农场一般都拥有广阔的土地,与之配套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也日趋成熟,呈现出机械化程度高,规模化、集约化等特征。
从家庭农场的存在形式来看,分大、中、小型家庭农场,美国、加拿大的属于大型家庭农场,法国等欧洲国家的属于中型家庭农场,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属于小型家庭农场。
在美国,占农场总数的25%的大农场生产了全国农产品总量的85%,这一比例还在逐渐攀升。在德国各地,家庭农场是农业的普遍形式,构成了德国农业的实体基础。“大型”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在100公顷以上,全国有2.93万个,占德国农业企业总数的8.29%;“中型”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在30—100公顷,全国有10.4万个,占总数的29.44%;“小型”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在2—30公顷,全国有21.85万个,占总数的61.94%。
纵观这些国外家庭农场发展可以发现如下的经验借鉴:土地租赁制度的建立和土地的相对集中,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农业生产的高科技化和机械化,政府对农业大力支持等等。
这些经验有的与我国的政策相同,还有一些如高科技化、机械化、专业化等还存在些许差距,需要下一步继续加大发展力度。
看到这些经验的同时,还需要看到根本的差距,这就是国情的不同。国外的家庭农场具有地域、人口的特质,农村、农场往往人口少而耕地多,尤其是经过长期的城镇化发展,人口大幅减少,土地集中化程度较高,还有相当部分农场的耕地是祖传下来的,不需要土地流转。这与我国人口多、土地少的实际情况不同,尤其是家庭农场的土地需要流转其他农户的,在经营上类似于种植大户的升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