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没有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但在我国,合作社直接从事粮食生产屡见不鲜,这是合作社发展史上的一大创新。既是创新,就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在勇于创新的同时,如何有效应对挑战,对于避免走弯路是十分必要的。
资料图
一、国外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都没有成功
最著名、对世界合作社发展影响最大的是——1844年在英国罗虚代尔建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罗虚代尔是英格兰纺织工业中心曼切斯特以北30多公里的一个以毛纺业为主的小镇。1843 年,13 名纺织工人在总结以前合作社失败教训的基础上,经过一年的筹备,制定了比较符合实际的章程和制度,于1844 年8 月成立“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28 名工人入股参加。合作社首先决定开设一家合作商店,同年12 月正式开业。此后他们还设想建立住宅合作社、合作工厂和合作农场,最后都不太成功。[1] 消费合作社取得了成功,其合作原则被争相效仿,并流传至今,如一人一票(不论股金多少);年终盈余除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外,余者返还社员(按购货比例),等等。
其后,各种各样的合作社风起云涌。就农业合作社而言,也是种类繁多、五花八门,但大多集中在农业信用合作、农业供销合作、农业生产服务合作。农业生产服务合作,主要是指产前、产中、产后方面的服务。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合作社少之又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不发达的,在有的国家里(如美国和加拿大)甚至不存在这种合作社”。[2]
比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更早的空想社会主义的杰出代表——欧文和傅立叶试验的“合作村”和“协作社”,基本上都是生产领域的合作社,但在实践中,生产领域的合作社并没有充分发展起来。只有到了20 世纪二十年代苏联实行集体农庄和社会主义国家开始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后,才大规模地发展了生产合作社。印度在20 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曾派代表团来我国考察,回国后提出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议,执政党国大党也通过了相应的决议,但结果办得都不很成功。
目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虽然也有一些名称为农业生产的合作社,但家庭农场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仍然保持着政治、经济、税收方面独立的法律地位,合作社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只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农业合作社在美国被称之为农场主合作社。在法国,政府为了鼓励家庭农场扩大土地规模,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措施鼓励组建合作社,但也只是组成了一些父子或兄弟之间的组合而已,在组合内部也是矛盾重重,极为困难。这种组合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了领取政府补贴、获得低息贷款。看来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社没有前途。[3]
为什么?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是土地的固定性决定了农业劳动只能在广袤的空间进行,这就使得对劳动的监督变得不可能。我曾经到一个合作社调研,理事长向我抱怨社员太自私,他说,两人一组共同施化肥,化肥出库时有保管员与两人签字,回来凭空化肥袋核对,管理措施够严格了;但发现粮食产量很低,专家说肥料不够,我化肥没少施啊?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从邻村得到消息,施化肥的两个社员把化肥倒在偏僻的地方,拿着空化肥袋来合作社销账,夜里偷偷地把化肥私分了,一个社员把化肥给卖了,一个社员把化肥运到邻村岳父家。
二是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当时无法检测;收获时产量的高低,是之前所有工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无法对劳动者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测。
这些特点要求每一个劳动者都对其所在团队无限忠诚,没必要进行劳动监督和质量检测。而这个团队,最适合的就是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