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内蒙古扎兰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市区一修理部内正销售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标准的农用铡草机。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得知:该修理部的经营者张某在未取得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报告的前提下,在所经营的修理部内,设计并加工生产8台成品农用铡草机。据当事人陈述,每生产1台铡草机的成本在1,000.00元左右,售价通常在1,200.00元至1,400.00元之间。至查获时止,当事人以1,300.00元的价格已对外售出1台铡草机,获取非法所得300.00元。由于当事人所生产的农用铡草机既没有商品名称、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又未取得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生产的产品将具有潜在的安全隐患,对农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构成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用铡草机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扎兰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行为的规定》的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处以了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