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道交法实施办法确立农机部门执法职责,明确指出乡以下道路和作业场所的农机安全监理由农机部门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7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部地方性法规有3处涉及农机安全监理职责规定。法规第四条规定:“交通、建设、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明确了农机部门的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责。特别是第五十条规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并负责处理拖拉机在乡以下(不含乡)道路及农村其他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进一步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在乡以下道路及作业场所依法进行安全监理和依法处理农机事故的职权。
近几年,由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农机部门的安全检查职权未予明确,导致自治区乡以下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重特大农机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十分突出。为此,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经过组织专家、有关部门领导反复调研、论证,最终在这部法规中明确了农机部门的执法职责。这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彻底解决了国家《道路交通法》出台后农机安全监理职责不明晰的问题,是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之后又一个加强农机化工作的法规,它的出台必将为农机部门进一步做好今后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新疆农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法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