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出台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使用前要到农机部门注册。
《规定》指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部门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部门申请委托检验。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县农机部门为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部门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
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发生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部门应配合公安部门处理。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