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根据四川省工商局的安排和委托,四川省广元市工商局对某农机有限公司销售的“蓝天”牌1DN―4型微耕机进行抽样并送检,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2月6日从另一公司购进了5台蓝天牌1DN―4型微耕机,购进价为每台5030元,货值金额为25150元,已经销售了2台。
广元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蓝天牌微耕机3台、并处罚款15000元。
2006年5月,根据四川省工商局的安排和委托,四川省广元市工商局对某农机有限公司销售的“蓝天”牌1DN―4型微耕机进行抽样并送检,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2月6日从另一公司购进了5台蓝天牌1DN―4型微耕机,购进价为每台5030元,货值金额为25150元,已经销售了2台。
广元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蓝天牌微耕机3台、并处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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