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下午,湖南省交警总队、湖南省农机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涉及两部门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变型拖拉机”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明确。
湖南原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为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变型拖拉机”(介于低速汽车与拖拉机之间的农用载货车辆的通称)发放牌证。但近期,考虑到省内部分生产厂家需要一定的时间处理库存产品和进行产品转型,省政府决定,对上述车辆的发放牌证时间延长至2007年9月30日,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对持有“变型拖拉机”合格证的,继续由农机部门按规定发放牌证;持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合格证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牌证。2007年9月30日以后,停止对“变型拖拉机”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发放牌证。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9月30日以后,对仍继续生产和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型的企业和销售商,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9月30日后,农机部门不再受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交通事故,均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湖南原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为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变型拖拉机”(介于低速汽车与拖拉机之间的农用载货车辆的通称)发放牌证。但近期,考虑到省内部分生产厂家需要一定的时间处理库存产品和进行产品转型,省政府决定,对上述车辆的发放牌证时间延长至2007年9月30日,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对持有“变型拖拉机”合格证的,继续由农机部门按规定发放牌证;持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合格证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牌证。2007年9月30日以后,停止对“变型拖拉机”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发放牌证。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9月30日以后,对仍继续生产和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型的企业和销售商,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9月30日后,农机部门不再受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交通事故,均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