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集资款没有拿到房
原告林某诉称,2005年3月7日,他向被告预交了2万元房改款,经手人是时任站长的梁其刚及陈良红;后又再次于当天向被告预交2000元,经手人为该站职工陈良红。被告两次均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05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以其房改规划土地相应的使用权抵押给原告。可是至今,被告既没有动工建房,也没有退还集资款之意,更没有兑现担保承诺。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集资款2000元,或按被告以土地为担保之承诺,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判给原告。
被告辩称,原告林某所交的预付款,是交给梁其刚等人手里,被告农机站没有收取原告的预付款,财务帐上亦没有反映。被告没有承担还款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农机站被判还款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房改预付款2万元,有收款收据为据,应予认定。被告收款后没有交房,也没退款,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2000元,因收款收据上没有被告的公章,该收款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故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请被告以土地为担保的承诺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判给原告,从本案的证据上看,被告虽有书面承诺,但其后原、被告均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1、42条的规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房改预付款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