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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委:辽宁“五个明确”保障春季生产农机作业用油
2008-03-13   来源:农村大众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家认监委、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公告,重申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和植物保护机械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事宜。

  根据《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农机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已于2006年7月18日发布了2006年第103号公告,对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和植物保护机械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公告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公告发布以来,相关企业已陆续向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并获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农机产品生产者、制造者和经销者,应尽快申请认证,以便产品顺利出厂和销售。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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