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规定,自5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据了解,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包括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和植物保护机械。
由此,部分中小拖和植保机械生产企业及用户萌生了疑问,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向记者咨询:“3C”认证和推广鉴定是不是一码事?已经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是否还需要申请“3C”认证?用户在选购农机产品时,应该以推广鉴定的结果为依据还是以“3C”认证结果为依据?
为此,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检验二室主任徐志坚,他明确表示:“‘3C’认证不等于推广鉴定。”
记者:既然“3C”认证不等于推广鉴定,那么请问二者有何差异?
徐志坚:“3C”认证是针对机具安全性能的认证,是强制性认证,国内的管理部门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广鉴定则是对农机产品进行整体考核鉴定,考核内容涵盖了安全性、适应性以及可靠性三大类,是企业自愿申报,国内的管理部门是农业部。
二者试验检测的内容并不完全一样。3C认证检测项目由产品标识、制动、安全防护、安全标识、烟度、噪声、灯光和使用说明书等22个项目组成,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推广鉴定试验检测项目由安全防护、安全标识、制动、烟度、噪声、灯光、PTO(或发动机)功率、悬挂装置提升力、牵引功率、液压输出功率等26个项目组成,同时进行用户调查、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生产条件审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评价。
从承担单位来说,二者也存在差异。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3C”认证检测工作在国内由4个单位承担: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洛阳拖拉机研究所、山东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所和吉林工大实验室。植物保护机械“3C”认证检测也有3个单位承担。“3C”认证检测承担单位的选择遵循就近原则和企业自愿原则,同时兼顾承担单位的工作强度。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承担,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区)农机试验鉴定站承担。
二者的作用也不相同。“3C”认证管理是国家实施的强制性认证管理,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推广鉴定则直接为两个目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服务,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由企业自愿申报。
不过,“3C”认证和推广鉴定也有相同的地方。那就是二者都必须通过样机检测和工厂生产条件审查来判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记者:实施推广鉴定的依据是什么?推广鉴定如何为两个目录服务?
徐志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16条和第18条可视为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开展推广鉴定的法律依据。其中,《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16条中关于“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的条文,不但为农机鉴定机构开展推广鉴定提供了依据,而且确定了推广鉴定的主要考核内容,即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也就是说,推广鉴定需要在这三个方面为《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提供技术支持。
第18条又提出“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其中增加了“先进性”的要求。
对于拖拉机产品的部级推广鉴定,通过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含安全性评价)、用户调查、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生产条件审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评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出具一份长达15页的鉴定报告,其中的机型图片、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检测结果将予以公布。有关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对机型配置和检测结果进行研究讨论,确定哪些产品符合“先进性”的要求。这将成为产品能否入选《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参考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3C”认证和推广鉴定的管理部门不同,考核的目的不同,承担检测单位不同,考核内容和结果不同,因此,“3C”认证≠推广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