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申报工作答疑解惑
编者按:日前,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农办机〔2008〕15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即将开始《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第二轮目录”)申报工作。为帮助了解第二轮目录的申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本网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相关负责人。
第1问:第二轮目录与第一轮目录相比,申报范围有什么变化?
答:申报范围仍延用第一轮目录的十大类农机产品,具体类别划分按照农业部即将公布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执行,具体是动力机械类、耕整地机械类、种植施肥机械类、田间管理机械类、收获机械类、收获后处理机械类、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排灌机械类、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设施农业装备类等。
第2问:制定目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的是支持推广先进、可靠、适用、安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扶强扶大农机企业,为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提供有力支持。
第3问:第二轮目录与第一轮目录工作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是对申报企业规模和产品获得鉴定证书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一些落后的趋于淘汰的机具不予受理;实行网上申报;对农机产品分类将按照农业部即将公布的《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划分。
第4问:第二轮目录制定的工作时限和程序有变化吗?
答:时限没有变化。工作程序仍然是企业申报、省级审核、部级专家初审和综合审议、网上公示和公布公告等步骤,但需要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第5问:已经进入第一轮目录的产品还要重新申报吗?
答:是的,需要重新申报。因为这是两个时间段不同的目录。按照《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第一轮目录的有效期是今年年底,再制定的第二轮目录有效期是2009年至2011年。
第6问:联合收割机的范围都包括那些品种?
答:自走式全喂入谷物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以及其他作物类型的自走式收获机械。背负式、牵引式收获机械不在范围之内。
第7问:申报企业的资质有哪些要求?
答:生产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产品产地应是境内生产,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申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
第8问:对产品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证书级别:申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三种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种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应有一定技术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二是鉴定大纲:如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鉴定证书,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三是证书有效期: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09年3月31日(含)之后。
第9问:哪些产品需要提供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的证书?
答: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种类有泵、机动脱粒机、内燃机、饲料粉碎机、棉花加工机械。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有植保机械和功率不大于18.40kW(25马力)的轮式拖拉机。也就是说这些产品申报时需要提供相关证书。
第10问:有些机械有多种用途和功能,这部分产品如何划分类别?
答:你所说的多功能产品,应该指的是联合作业机械。一般情况下,联合作业机械应按照其主体作业对象和作业功能进行归类,比如旋耕播种机应归入播种机械。
第11问:申报第二轮目录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要仔细阅读申报书填报说明;二是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三是每一个申报产品的材料要按申报书规定的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并保证材料真实和齐全;四是照片应能反映产品结构特征的冲洗照片,不得用计算机处理和打印,用不易脱落的方式(比如双面胶带)粘在A4纸上;五是申报书必须由网上申报系统生成和打印,否则不予受理;六是申报材料按《申报指南》的申报程序及时报送,受理截止日期后网络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事宜。
第12问:同一个产品可否向多个省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答:不可以。按照《办法》规定,每年的9月30日之前,生产企业自愿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或一个主销区的省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一个型号的产品只能在一个地方进行申报。不允许同一个产品多地进行申报,一但发现将取消该产品进入目录的资格。
第13问:第二轮目录将实行网上申报,企业应做哪些准备?网上申报系统什么时候开通?
答:为规范目录申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第二轮目录采用网上填报与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的做法。至于如何进行网上申报,我部将委托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对企业和各省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将开通网上申报服务热线进行答疑。企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配备熟悉计算机和互联网知识的人员、配置好一点的电脑和打印机、能上互联网。网上申报系统将于近期在中国农机化信息网开通试运行,供相关人员熟悉试用。在适当的时机将正式开通,请省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机构以及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及时注意这方面信息。
第14问:第二轮目录是否还进行年度调整?
答:是的。今年年底制定出第二轮目录后,我们还将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两次年度调整。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09年和2010年的规定时间申请进行年度调整。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请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年度调整的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增补时对于已列入第二轮目录的产品不必再申报,但产品相关信息有变化时要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产品名称和型号不允许变更。各生产企业要加强管理,稳定、提高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如果发生《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情况,按照《办法》规定,取消列入第二轮目录的资格。
第15问:如何申请部级推广鉴定?
答:目前已通过部级鉴定机构能力认定的有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和四个专业(鉴定)站,去年4月我部第840号公告已公布。最近我部正在开展第二批能力认定工作,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有条件承担部级鉴定的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进行能力认定和授权,增加承担部级鉴定的鉴定机构,并予公告。同时,我部去年发布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农机发〔2007〕1号),企业可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申请,统一受理并安排鉴定工作。
第16问:企业的产品如被列入国家推广目录,是否还需要申报省级推广目录?
答:不需要。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确定、公布《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国家级目录的产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最高的权威性,适用于在全国或多个省(区、市)推广。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办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对《目录》进行必要的补充,“国家目录”和“省级补充目录”共同构成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各省(区、市)的补充目录,要及时报送农业部接受监督。严禁各地从国家推广目录中选择部分产品组成地方目录或组织企业重新申报地方目录,增加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