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优惠的内容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通知还表明,享受优惠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这项政策的看法,本报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
张淑香(吉林省梨树县夏家专业合作社社长):免征增值税这是吉林省从来没有过的,现在有了这个政策,合作社就有了保障!拿我们合作社来说,卖农副产品,一家一户一年能节省1000来块钱,入社农户一共有172户,节省的资金加起来是个不小的数字。另外,这个月吉林省梨树县农发行还启动了针对合作社社员的贷款业务,这也是以前从没有过的,从事养殖业的一家一户最多贷10万元,最少贷5万元。贷款条件是要看养殖规模是否达到标准。比如养上百头猪的,就可以得到流动资金扶持。我今天上午正在办理重新注册合作社的手续,办完手续我们就能享受到所有这一切优惠政策。
李惠清(重庆市北碚区德诚养鸡专业合作社社长):我们重庆在是否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增值税方面,原来没有明文规定,不少下面的税务部门坚持向我们收增值税。有时候没办法,只好通过一些非正常的手段,走走“后门”,拉拉关系,才能免除。现在可好了,终于有白纸黑字的明文政策了,这下我们就有依据,不用再害怕被三番五次上门索要税款了。
与吉林的张淑香和重庆的李惠清不同,其他一些省份合作社带头人的回应比较平淡。这主要是因为,在此之前,他们所在地区没有征收过优惠政策中所提到的增值税。
张砚斌(河南省兰考县南马庄农民合作社联社社长):兰考县对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很早就是一切税费全免,我们的做法是超前的。所以这次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们没什么影响。
刘洪定(河南省新野县蔬菜专业合作社社长):我们合作社是1997年注册的,2008年又重新注册,变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免征增值税有多大好处,现在还不好说,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吧。我们新野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种税费基本上都免了,以前就没有征收过增值税。当然,注册初期,县里面也不清楚专业合作社是作什么的,从2002年我们合作社成为农业部试点单位,才开始重视,给予优惠政策,免收增值税也是从那时候开始的。
朱恩华(辽宁省法库县农民合作组织联合会会长):农民没参加合作社之前销售农产品是不用交税的,如果参加了合作社还要交税,你说谁还参加啊。前一段时间,有人反映,原本自己养牛不上税,大家合伙养牛反倒上税了,一些农民提出要退出合作社。所以我们法库对专业合作社一直也没有收取增值税。其他的印花税,税额很小,销售农资目前基本上都免税,连经营部门都免税。
丁志用(江苏省东台市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社长):我们这里已经放得很开了,增值税早已经不交了,目前看,这个政策对我们来说不会带来什么变化。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调整过农副产品税收政策之后,我们就解决了增值税的问题。
据记者查询,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中宣布“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该公告表明,在农民的农产品交易量不是很大的情况下,是不征收增值税的。时隔4年,新的优惠政策出台,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不再有交易额限制。
湖北省枣阳县金玉兔专业合作社社长乔成林对记者说,“以前湖北省就没有收过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我们还有出口退税,已经有5、6年的时间了。”他认为,国家出台这个政策,更多是表明一种态度,以及对现实情况的认可。
采访中,也有合作社带头人告诉记者,当地的工商税务部门把专业合作社看作企业。比如,组建合作社需要有办公场所,而合作社的办公场所大部分都是设在某一个社员家里。即便这样,还要缴纳一种所谓的占地税。现在一个县差不多能办五六十个专业合作社,但是因为税收的问题,极大地打击了农民的入社积极性,很多人不想再办下去了。
由此看来,专业合作社真正要面对的难题不是表面的税收问题,而是背后更深层次对合作社的认识与定位问题,以及对合作社的态度问题。 (郭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