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农办机〔2008〕15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即将开始《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第二轮目录”)申报工作。与2005年颁布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2006~2008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第一轮目录”)的申报相比,原则没有很大的变化,但在操作细节和申报门槛上有了一定的变化。记者作为农机生产企业对此的认识是:逐步规范,促进农机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申报的程序和产品类别没有变化
第二轮目录与第一轮目录相比,申报范围仍延用第一轮目录的十大类农机产品,但是分类更加明确,具体类别划分按照农业部已经发布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2008)执行,具体是动力机械类、耕整地机械类、种植施肥机械类、田间管理机械类、收获机械类、收获后处理机械类、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排灌机械类、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设施农业装备类等。申报时限没有变化。工作程序仍然是按照企业申报、省级审核、部级专家初审和综合审议、网上公示和公布公告等步骤,但需要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的门槛有所提高
一是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有了一定的要求。申报《目录》生产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产品产地应是境内生产或组装,原装进口的产品则不予受理;申报还要求企业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这一点在第一轮目录申报第二轮调整时予以明确,但执行情况不是十分理想,因此在第二轮目录申报时再次明确要求。据记者对列入第一轮目录的拖拉机生产企业统计,共有24个企业未填写商标,占拖拉机生产企业总数的21%。由于申报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收到受理通知、再进行公告到核准一般都需要两年的时间,因此第一轮目录中的申报企业肯定会有一部分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
申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这也是新的要求。这对不开票或运作不规范的企业也是较大的打击。据记者对列入第一轮目录的拖拉机生产企业的统计,共计的112家(不含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生产企业),而2008年5月国家统计局统计公布的规模以上的拖拉机企业数是166家,其中大中型拖拖拉机25家,小型拖拉机141家(含皮带传动的小四轮拖拉机);但其中的各省分布情况却是十分复杂。以大中型拖拉机为例,山东省列入第一轮目录的企业为13个,河南省企业为6个,但国家统计局统计的规模以上的两省企业数分别为8个和3个;再以手扶拖拉机为例,列入第一轮目录的企业数和国家统计局目前统计的规模以上的企业数
一、申报的程序和产品类别没有变化
第二轮目录与第一轮目录相比,申报范围仍延用第一轮目录的十大类农机产品,但是分类更加明确,具体类别划分按照农业部已经发布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2008)执行,具体是动力机械类、耕整地机械类、种植施肥机械类、田间管理机械类、收获机械类、收获后处理机械类、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排灌机械类、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设施农业装备类等。申报时限没有变化。工作程序仍然是按照企业申报、省级审核、部级专家初审和综合审议、网上公示和公布公告等步骤,但需要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的门槛有所提高
一是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有了一定的要求。申报《目录》生产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产品产地应是境内生产或组装,原装进口的产品则不予受理;申报还要求企业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这一点在第一轮目录申报第二轮调整时予以明确,但执行情况不是十分理想,因此在第二轮目录申报时再次明确要求。据记者对列入第一轮目录的拖拉机生产企业统计,共有24个企业未填写商标,占拖拉机生产企业总数的21%。由于申报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收到受理通知、再进行公告到核准一般都需要两年的时间,因此第一轮目录中的申报企业肯定会有一部分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
申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这也是新的要求。这对不开票或运作不规范的企业也是较大的打击。据记者对列入第一轮目录的拖拉机生产企业的统计,共计的112家(不含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生产企业),而2008年5月国家统计局统计公布的规模以上的拖拉机企业数是166家,其中大中型拖拖拉机25家,小型拖拉机141家(含皮带传动的小四轮拖拉机);但其中的各省分布情况却是十分复杂。以大中型拖拉机为例,山东省列入第一轮目录的企业为13个,河南省企业为6个,但国家统计局统计的规模以上的两省企业数分别为8个和3个;再以手扶拖拉机为例,列入第一轮目录的企业数和国家统计局目前统计的规模以上的企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