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10年要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确定了16项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技术装备。其中,对农业机械提出:“发展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提高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国产化水平和技术档次,改变目前125马力以上拖拉机、新型农业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的状况”。对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制造实施优惠政策,既为农业机械行业提供了极好的发展机遇,又给行业带来巨大的动力和压力。
2007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2008年2月3日,财政部通知规定,上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包括如下装备: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技术规格: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74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技术规格:配用动力不小于29千瓦、行数不小于4行、立式割台、履带式)、马铃薯联合收获机(技术规格:牵引或悬挂式、收获行数不小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技术规格:功率不小于197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小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小于15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大于6行、拖拉机全悬挂、可在湿水田作业)、采棉机(技术规格:采收行数不小于4行、自走式)。同时,列出了可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目录与退税年限。例如大马力轮式拖拉机进口的变速箱总成、前驱动桥总成等5种部件,暂定可享受3年退税优惠。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履带式拖拉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88千瓦)、轮式拖拉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132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技术规格:行数不大于4行)、马铃薯联合收获机(技术规格:收获行数不大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技术规格:功率不大于260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大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大于19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范围不大于6行)、采棉机(技术规格:采收行数不大于4行),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3月1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农业装备,在2008年9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9月1日及以后对进口上述规格的农业装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郑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