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的管理使用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贯穿于农业生产、消费、流通整个过程。为了解决中国农业机械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国务院法制办于12月3日公布了由农业部牵头起草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之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工具,分布面广,作业环境复杂,安全隐患问题突出。近年来频发的农用车交通事故,主因为操作人员过错与农业机械故障两大原因。
正是因此,《条例》从对使用者操作程序与机械生产销售各环节的规范入手,着力构建合理的制度,以确保农机使用安全。
规范使用者操作程序
农业部在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冬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通报了发生在河南、云南的两起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其原因均为肇事拖拉机均未按时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条例》在对使用者的操作程序进行规范时,首先强调建立安全检验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依法进行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检验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其他农业机械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及时消除。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则需要接受主管部门的技能指导与培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作业时需携带操作证件,并悬挂牌照。
针对农村地区常见的“拖拉机跑客运”等现象,《条例》进一步明确,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从事客运。农业机械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其他公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违规跑客运者不仅会被“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还可能面临着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甚至被吊销操作证件。
此外,《条例》还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操作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农机操作人员年满60周岁的,应当进行年度体检;操作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者年满70周岁的,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监管贯穿农机生产流通全过程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农业机械在生产、销售、召回、报废等方面与机动车有相似之处。目前,中国在汽车生产销售方面的法规相对比较完善,因而此次制定农机生产销售管理制度时也有所参照。
在生产环节,《条例》明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及时修订。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定的许可、认证制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出厂、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经质量安全检验合格。
《条例》重申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建立农业机械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台账以确保农机产品的可追溯性,并建立起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维修方面则施行维修经营许可制,维修经营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需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更明确:国家建立农业机械淘汰和报废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这是一大进步。此前,农机行业内部有类似的规定,但未上升到法规层面;一些地方如江苏省等曾有过积极的尝试,对农机报废有详细的规定,但缺乏全国性的规定。
所谓农业机械淘汰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保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商国务院农业机械化、工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所谓农业机械报废制度是指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废年限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条例》规定,对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维修后仍不合格的、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制度。农业机械被回收后,其所有人凭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回收证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