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做好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执行好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支持发展现代化农牧业建设,春耕春播之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发文,开办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产品,为农牧民提供配套贷款支持。
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依据优选条件确定的,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补贴受益对象,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提供配套资金支持的贷款。其中,对于补贴受益对象的资金支持方式,基本的运行模式为“三三四制”: 即根据不同的农机具价格,在国家补贴30%的基础上(单户补贴限额为12万元),补贴受益对象自筹资金不得低于3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40%。其中对由于单户补贴限额控制,国家补贴资金达不到30%的部分,由补贴受益对象自筹解决。贷款利率原则上比照当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执行。贷款额度在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之内的,直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贷款额度在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联保贷款额度之内的,采取联户担保方式,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对超出农户联保贷款额度以外的,按照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抵押或保证担保。
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的的主要对象: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其他符合国家购置农机具补贴对象的个人和农牧业经济组织;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