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补贴产品的经销和服务行为,确保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维护农民利益,保障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权益,自治区农机局发出《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服务管理的通知》,对经销商设置的原则、数量和范围、基本条件,经销商的管理与责任,经销商的申报与审定,经销商的结算等进行明确规定。
《通知》对经销商提出五项要求:一是要依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和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支持协助农机部门开展购机补贴工作。二是要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会、税务等法规,按规定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三包服务卡,并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的发票。三是经营服务场所和仓储商品应按特性分类摆放,符合“科学化、条理化、整洁化”的保管要求,并有防雨、防尘、防锈蚀等措施。四是要在本经营场所张贴本产品经销服务承诺书(复印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机具由农民自主选择并由农民与经销商按市场规律商定产品销售价格。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生产厂家与广西农机化管理局承诺的年度补贴产品最高销售价格。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对待消费者要热情周到。五是要配备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和设备、车辆,按国家“三包”规定做好售后服务。为方便购机户维护机具,经销商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当地农机推广站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补贴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
《通知》规定了经销商的四项回避制度:一是农机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不能作补贴产品经销商及参与经销活动。二是农机管理、推广部门的在职人员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不能作为补贴产品经销商。三是农机部门有补贴产品代理权的经销商(独立法人)实行回避制,不得干预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补贴选型、审批、资金结算等工作。四是与地方贴补产品选型有关联的经营企业,不能作为地方选型补贴产品经销商。
《通知》要求经销商做到“八不得”:不得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给予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等进行贿赂。不得以参股等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强制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不得与他人串通转手倒买补贴机具。不得销售与农机补贴目录不相符及低配的补贴产品。不得违背农机补贴目录指导价格恶性涨价,侵害农民利益。
《通知》强调,经销商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以上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将不给予结算补贴资金,并终止和取消次年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生产厂家承担相应责任。生产企业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以上规定的,并按程序上报农业部终止和取消生产企业的补贴产品目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