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届第32次常务会议精神,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制定了《2009年广西“农机下乡”补贴实施方案》,2009年5月27日召开全区“农机下乡”补贴工作会议,标志着广西“农机下乡”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具体政策是:
一、实施范围:全区各县、市、区(含农垦系统农场)。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11月30日。补贴对象: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含农垦系统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
二、补贴产品种类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耕整机、水稻收割机、手扶拖拉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小型方向盘拖拉机。
补贴标准:按机具销售价的5%补贴,同种机具实行定额补贴,单台补贴最高限额为2000元。
补贴方式:农村居民按照《2009年广西“农机下乡”补贴产品目录》确定的补贴产品范围,自主购买机具,然后持有关材料到当地县(市、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先到先办,办完为止。
三、补贴资金计划: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3700万元。
四、补贴程序:农村居民购买农机具后,持居民身份证、购机发票、注册登记票据和银行存折帐户原件(必须是涉农补贴的“一卡通”或“一折通”)和复印件,到当地县(市、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五、补贴款的发放程序:由县(市、区)农机化管理部门按月、分乡(镇)编制《2009年广西“农机下乡”补贴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依据县级财政部门的通知和补贴汇总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存入购机农民的银行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