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村改革发展,10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全系统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按照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办法》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施行,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把学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深入学习,切实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水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切实履行农资市场监管法定职责,切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要加大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教育培训力度,集中时间开展专题培训,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办法》,努力使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自觉依照《办法》履行经营者责任和义务,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通知指出,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是贯彻落实《办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农资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自我管理作用,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其牢固树立农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要认真监督市场内农资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把农资质量市场准入关。要在农资经营者中全面推行记录购销台账、保存购销发票、签订质量承诺书、提供质量承诺卡等制度,确保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要建立和完善农资经营者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提倡和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要立足职能,以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和农膜等主要农资商品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资商品质量档案,加强部门配合,实现检测结果共享。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将农资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信用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市场巡查效率。要实施市场预警制度,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健全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将不合格农资清除出市场。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监管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等落到实处。要强化领导责任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把履行监管职责到位、依法行政和保障农资消费安全作为检查落实的重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农资市场监管执法中不履行与不及时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处、罚款放行,坚持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既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