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悉,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将通过允许合作社成员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方式入股,以解决农民融资难等问题。
据悉,对于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草案》规定,成员们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业机械、渔船、渔具等实物以及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鼓励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的融资难问题,并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为了防止“钻空子”,《草案》也对成员出资方式作了必要的限制,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