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开展了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并于2010年1月5日公告(2010年第4号)了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江苏、山东、湖南、广西、四川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8家企业生产的58种碾米机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10395.1-200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碾米机产品的危险运动件的防护、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吨料电耗、噪声、出米率、生产率、成品质量(总碎米率、大米加工精度和含谷量)、空运转试验、安全标志以及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规定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本次抽查涉及能耗、环保的吨料电耗和噪声项目单项符合率与2008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相比分别提高了1.3和24.8个百分点。
抽查发现有10种产品不合格。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附件: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